例如,A公司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预计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2010年,但由于公司刚刚成立,初始投资成本较大,预计第一年不会盈利。2011年-2016年预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150万;170万;160万;200万;230万。若按实际情况交税,2010年-2012年在三年的免税期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2015年属于三年的减半缴纳时期,应缴纳税款:(170+160+200)*25%*50%=66.25万元;2016年正常纳税:230*25%=57.5万元。共纳税:66.25+57.5=123.75万元。
若公司可以将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推迟确认到2011年,则2011-2013年属于三年的免税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2016年属于“三减半”期间,共纳税:
(160+200+230)*25%*50%=73.75万元。相比不进行策划,节约纳税123.75-73.75=50万元。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同一纳税年度,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这一条的策划注意点是:1、需要企业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2、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或其他方式,将该部分所得递延到下一期,继续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