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首次提到公允价值是在制定的报告书第4辑中将其定义为“在包含货币价格的交易中收到资产时所包含的货币金额,(以及)在不包含货币或货币要求权的转让中的交换价格的近似值”,此后,(FASB) 都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编纂公认会计原则时引用公允价值,所以公允价值的定义因情况而异,得不到其一样的定义。
1990年以后,因为美国会计界和金融界对金融资产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的一直研究,所以对公允价值的完善也在不停地进行。FASB于1991年发布的SFAS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将其阐述为“在自愿参与者之间的当前交易而非强制或清算交易中,该金融工具的交易金额。”
2、 公允价值的定义
(1) 国际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迄今为止,关于其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为:“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IAS 32和39)。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则说成:“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或负债)或售出(或清偿)一项资产的金额”(SFAC N0.7)。
上述两个对其的界定相同中又混杂着差别,都着重说明了公允价值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价格,是理性的市场买方卖方充分思考现行市场的状况所同意的,然而IASB中只提“公平交易”,并未对公平交易给出定义;而FASB(SFAC No.7)则提到现行交易,亦是没有对现行交易进行详细的阐述。
(2) 国内对公允价值的定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财政局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2006年2月15日时引入公允价值,其颁布的准则中,将其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定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其中“熟悉情况”说明信息完全公开;“自愿”表明买方卖方都愿意,即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乐于接受的;“公平交易”指明买方卖方应当是持续经营的公司,不存在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的情况,或不存在不适合买卖的情况下进行,即体现了公平和公开。
2014年6月20日我国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再次定义: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相关资产或负债”是指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包含企业自身利益工具,其特点是指市场买卖方在计量日对该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它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计量单元等;“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的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二) 公允价值应用现状
公允价值会计在我国的应用,财政部的态度变化是先使用然后再禁止,禁止以后又重新引用。我国第一次提出是在我国1998年发布的《债务重组》中,然而对其的应用则是在2001年1月修订前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准则中。但在此期间因为企业滥用公允价值粉饰企业盈亏情况相当严重,隐瞒了企业真实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容易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于是在2001年我国政府在修订会计准则时,则采用了只要可以不使用公允价值则不使用,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才允许运用。时光的流逝,我国的市场经济迅速繁荣起来,产生了适合其应用的温床,于是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会计准则中又再次引进去,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可以大量使用,其中38项准则中,17项准则明确要求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公允价值在运用方面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尚需时日,很多会计要素设置时不可能取得它的全部情况,故我国对其采用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使得我国对其的应用领域和国际之间有一段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