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养老金会计的处理原则

(1)权责发生制:根据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在有关会计事项发生后,应当在事项的发生期间进行会计确认,不以货币支付时间为确认节点。依据“劳动报酬观”的要求,企业应当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将提存的养老金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计入成本。

(2)配比原则:虽然养老金是一项递延资产,只有劳动者退休等情况下才能开始领取,但是实际费用的发生是一项现实义务,必须与企业当期的成本、净利润呈现出一定的比例关系,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相适应。

2。2  养老金计划

养老金计划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确认的,企业在劳动者退休、残疾、亡故等情况下承诺支付货币金额,在劳动者服务期间进行的统筹安排。根据积累方式、风险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DC)和设定受益计划(DB)。

(1)设定提存计划:企业遵守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定期向第三方(信托机构)提存养老金费用,委托信托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在劳动者退休期间,由第三方根据缴存额和投资收益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企业只负有按期足额缴存养老金的义务,不承担投资风险。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设定收益计划:企业遵从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按照特定的计算公式,根据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折现利率、预期寿命等核算基础上,预先承诺在劳动者退休期间发放数额一定的养老金。企业承担所有不确定性风险。

2。3  养老金会计准则的趋同对象——国际会计准则

    二战后,和平的春天重新唤起人们的财富的渴求,经济成为世界的主旋律的指挥棒,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应跨境交易的需求,在16个职业会计团体的促进下,于1973年成立,并于2001年改组。本着以公众利益为核心的原则,协调各国会计规范,为各个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样板,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比,减少贸易交往中的信息转换成本。目前,已上升至全球性权威。

    1983年IASC首次提出退休金递延工资的性质,规定对于退休费用等离职福利的提取应当在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并计入成本费用账户。1983年,IASC将DC计划和DB计划修订进第19号会计准则——《退休福利成本》中的养老金计划分类。1998年,再次修订IAS19——《雇员福利》,将雇员的工资薪酬、退休福利全部纳入雇员福利进行核算。2000年,IASC在着手改组的同时重新定义“计划资产”这一概念,并对确认、计量、披露要求进行严谨的解释与划分。此后,2004年期间,改组后的IASB又进行了两次修订。IASB对关折现率的选择一直举棋不定,并于20009年发布征求意见稿,2011年再次修订IAS19,。2013年,IASB针对雇员提存金账务处理发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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