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始计量”部分
如果处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背景下,那么初始投资成本则由被合并企业所有者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来确定。倘若处于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背景下,初始投资成本应根据公允价值的份额来确定。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定。
(三)“后续计量”部分
后续计量部分的有关规定在新准则的第七条到第十七条,主要对成本法、权益法以及核算方法的转换进行了解释说明。
成本法核算是基于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而使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法的使用要注重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其二,需要利用收到的股息、红利、增加的投资完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工作。并且需要将所获得的股息、分红及经营净收益计入到当期投资收益中。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权益法核算一方面对联营企业适用,另一方面同样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适用,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除外。若以长期持有获得剩余收益为目的,通过风险投资机构等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把最终的变化结果纳入到当期损益中,配合权益法核算。文献综述
现行规定强调了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必须遵循所获得的比例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确认损失中的资产减值损失。被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在投资方享有的权益范围之内。
(四)“衔接规定”部分
此章对追溯调整的问题作出了简明的规定,即对新规执行之前已经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新准则追溯调整,允许不可行的企业不进行调整。
(五)“附则”部分
从2014年7月开始,于国内全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内实施。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
(一)总则的变化
在2014年修订的准则中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概括而言就是对三类企业实施的权益性投资。而《CAS22——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则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包括除了上述提到的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这三种情况外,还涵盖“三无”中的“活跃市场无报价”部分,由此可见新准则适用范围的缩小。但是范围的缩小并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只是使资产结构做出了些许调整,而被划分出去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上被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而且其减值也遵循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准则,达到了真正意义上的价损合一。
(二)初始计量的变化
同一控制下的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的账面价值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标准。遵循旧的原则要求,账面价值通常均源自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而新准则中明确了认定账面价值的具体方式,也就是将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标准。通过该条例不难看出,关联交易将不会给被合并方账面价值产生影响作用,让该价值内容通过更为明晰、恰当的形式呈现出来。
新修订的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费用统一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产生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减少、特定会计期内的费用额度应和提升,税后收益出现变化等情况。由全面的角度审视调整后的所有条例,很多费用处理方面都予以了明确的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