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有关科技创新的要求,200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首次以税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
在认定条件方面,新的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突出了持续自主创新的理念,要求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持续进行研发,并首次明确了持续研发的测算指标体系。同时,改变了以往科技部门一家负责认定的局面,在国家层面建立部委一级的政策制定与协调机制;在省一级层面建立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合办公机制、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3。2 新税法实施前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新税法实施前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现了以下变化:
(1)取消地区限制。原所得税实施条例下,只有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新税法则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要通过了高新技术认定,就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
(2)优惠链条向前延伸。原所得税实施条例下,税收优惠限于从事生产或研发的高新企业本身。考虑到技术创新资金需求量较大,尤其是出于创业初级阶段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往往更为迫切。新税法出台了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税收优惠从生产、研发环节,延伸到了资金环节,从生产经营企业延伸到风投、资本运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