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治理角度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本部分主要研究:2015年度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200家公司的治理特征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对于上文中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方法论进行开展。
1、解释变量的设定
(1)H1。 独立董事比例与被解释变量呈显著正相关。非执行董事就是指对公司没有具体实权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他们在公司里面执行一种控制机制,因为他们发挥的是独立的监控功能。董事会独立性和自发披露之间的关系产生的经验性结果糅杂在一起。大多数现存的证据表明,自愿披露随着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量/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来;自]优Y尔E论L文W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H2。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被解释变量为显著正相关。综合杠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根据代理理论,高杠杆率的公司将承担更高的监控成本。为了降低这些成本,企业应该披露更多的信息。在资本结构中有更高债务的公司易于承担更高的代理成本。信息披露可用于避免代理成本和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因此,有人认为杠杆型公司必须披露更多信息以满足债权人的信息需求。这意味着具有高杠杆的公司不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3)H3。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呈显著正相关。Akhtaruddin和Haron(2010)研究了所有权集中对自愿披露的影响,发现所有权集中反映了大多数股东的影响。在早期的研究中,Chau和Gray(2010)指出,更广泛的所有权与自愿披露是正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