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伤害事故:通常指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受到的程度较低的伤害。比如拉伤,运动性晕厥,关节脱位等。

(2)重大伤害事故:一般是指使消费者的身心产生极大痛苦、致残、甚至危及生命的伤害。比如骨折,猝死等。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健身房伤害事故不包括消费者在健身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

3。2 健身房伤害事故个案分析

    健身活动中加害主体无过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加害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受害主体身体损害程度以及当事双方的经济状况来考虑。无过错加害主体赔偿的比例不应过高。本文依据搜集的30个案例,经过归纳整理,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3个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3。2。1健身房方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损失

案例一:黄女士在兰州某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年卡,2014年10月13日去健身房锻练时,由于健身房的器材不合格,塑料垫材质偏软,不小心扭伤了脚踝。黄女士认为,导致其受伤的原因主要是健身房管理不善,于是将该健身房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健身房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80%的费用。同时,黄女士身为健身房的会员,也与健身房签定了入会通知,也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健身房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文献综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3。2。2 双方均无过错,健身房应适当补偿

    案例二:蔡先生是福建莆田某健身房的会员,办卡时在《体适能测试表格》中明确标注之前有过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2013年12月10日晚,蔡先生在私人教练陪同下进行锻炼过程中,其左膝盖着地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认为,蔡先生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教练并不具有执教资格,且在蔡先生左膝着地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蔡先生在左膝受伤后没有及时进行治疗,所以他对该损害后果也存在有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与70%。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已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2]所以作为经营机构的健身房无法推卸责任。

3。2。3 双方均有过错,健身房应分担损失

案例三:许先生在健身房锻炼身体时,因突发急病在更衣室内跌倒,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许先生家人将该健身房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5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健身房在事发时未及时拨打120呼救存在欠缺,应赔偿原告3万元。来;自]优Y尔E论L文W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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