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能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的情况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现行诉讼制度,竟然既不能对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贪官定罪,也无法追回被贪官携至境外的巨额赃款,而只能束手无策。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即告中止;如果被告人长期不能被缉拿归案,即使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案件也将仍一直处于中止状态,生效的刑事判决仍然无法作出;而在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下,刑事案件的中止必然带来附带民事诉讼的中止,由此,附带民事判决亦无法作出。在本国没有作出生效判决(包括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情况下,追回贪官带到境外的赃款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各国在对被他国贪官带到其境内的赃款进行没收后,往往只有在他国能提供生效判决时,才会考虑将赃款返还。
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的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能完全避免。但是,在我们这个处于剧烈转型期的国家,在很多制度还没有建立或者还没有完善建立的情况下,这一现象的发生变得更为普遍,危害也更为触目惊心。各种因素带来的引渡上的重重障碍,诉讼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带来的追回境外赃款时的重重困难,都使我们有必要考虑这一问题,并考虑建立新的制度以应对。
有论者认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与死亡被告人可适用刑事缺席审判,以使国家的部分刑罚权得以实现。如罚金、没收财产。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得以实现。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可以不纳入刑事缺席审判范围。因为罚金、没收财产都是附加刑,其主要目的是让罪犯丧失以后作案的物质基础,所以没有必要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与死亡被告处以刑罚。对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实现,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进行,需要国家机关调取的证据可向法院申请完成。并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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