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时,由于历史背景、法治传统的不同以及考察视角的差异,国内外关于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有着较大争议。其中国内法学界的汤维建教授在《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认为:“恶意诉讼是当事人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而提起的诉讼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无根据,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他所强调的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并将恶意诉讼行为分为诈欺性诉讼、骚扰性诉讼、轻率性诉讼、多余性诉讼和重复性诉讼五种表现形式。 王加庚教授则在《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中认为:“恶意诉讼是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具有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但仍然诉请保护,导致发生不正当的诉讼,从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明知或应知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者虽享有诉权,但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而恶意行使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44771
胡建萍在《恶意诉讼构成要件分析》中指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理念,二是缺乏合法合理的诉讼理由。她最近在实践中涉及或了解到多起这类案件,并由此作了一些调查,剖析了63起相关案件,其中可归之为属恶意诉讼的有55件,另8件系要件不完全具备而不应认定为恶意诉讼。这些情况也许还不能完整概括出形形色色的恶意诉讼的所有类型及相关情况,但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和描述其基本现状和这两个方面相吻合。她还指出某个诉讼是否属于恶意,法院在受理时乃至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难以确认和判断。要研究对恶意诉讼的防范,首要的就是要能够准确地区分和识破这种行为;同时,恶意诉讼又是一类非常特殊的侵权和违法现象,我们必须对其有深入、全面的了解和剖析论文网,才能从容应对。
张晓薇在《滥用诉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对恶意民事诉讼在程序法上规制时指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条款的诚信原则,具有不确定的适用范围,会给法官带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因此,她强调“诚信原则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同时,法官裁量权使用的恰当性和合法性也需要进行规范。”因为民法领域里原则性的诚实信用不仅可以维护诉讼相对方的平衡,并具有保持诉讼秩序的有序性等功能。任何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与履行诉讼义务,都要讲诚实守诺言,兼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要在不损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诉讼利益。她同时强调现代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必须诚实善意,诉讼当事人应在不损害对方诉讼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在当前我们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时期,除了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外,还需要道德作用于人的内心,依靠内心的修养、习惯以及舆论监督,使人们在遵纪守法方面形成一种内在的自觉。因此,宣传诚实信用理念,完善诚信体系也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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