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平台行业现状的研究某网贷平台负责人(2014)表示虽然许多P2P网贷平台采取与国内有金融牌照的担保公司合作的方式实施了担保机制,用以分散风险、取信投资者。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更有保障。但是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2014)表示P2P网贷平台不能搞资金池,更不能挂靠任何担保公司,P2P平台自身不得进行担保。目前,已出现去担保化的趋势,但是从借款人的角度而言,在当今征信不健全的情况下,担保仍是一个考量P2P网贷平台是否值得选择的重要因素。47380
吴青(2014)针对阿里巴巴声称的“网商贷高级版”提出看法。其认为该网贷是目前电商平台尝试与银行合作推出的产品,其与P2P网贷平台的产品在业务上有一定相似性,且阿里在市场上的规模和影响力较大,拥有的数据优势有助于风控,同时又与银行合作,因此,其将会挤占原本由 P2P 网贷平台占据的部分市场。
高谈(2013)以红岭创投对其平台借款人名媛坊进行的投资入股价值翻身40倍为例,指出一些P2P网贷平台正尝试变成多种金融产品的销售平台论文网,而另一些网贷平台则通过建立数据库发展风险投资。并指出这种对借款人的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益关系会让P2P网贷平台很难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保持绝对中立。
高文婧认为P2P网贷平台间贷款收益相差甚大(有的不足10%,有的超过30%)其揭示了那些超高收益平台背后是P2P网贷的激烈竞争。新出现的小平台在品牌上或资金规模等方面明显较银行系、国资系网贷平台处于劣势,因此其只能通过提高借款收益率来吸引网贷投资人。
(二)关于P2P网贷平台问题的研究
孟凡霞和闫瑾(2003)指出在表面P2P网贷市场交易额在短短六年内增长约惊人的千倍的背后,是P2P网贷平台的良莠不齐。除了陆金所、开鑫贷等一些有银行背景的平台和金开贷这一类有国资背景的大型P2P网贷平台之外,存在着许多小型平台。有些小型网贷平台利用购买或租用模板的方式来建设自己的平台,而这样的模板一般费用不会很高,通常几千即可。即表明要新创一家P2P网贷平台的技术成本和资金成本都不高,给这就给了那些蓄意诈骗的人以进入网贷行业的机会。
杜晓山(2003)表明P2P 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仅仅是收集、整理和发布借贷行为主体人的资金供需和相关的信息,借贷行为主体依旧是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而我国许多P2P网贷平台将借款款项汇到了平台可以“触及”的账户中,此举为平台超越其作为中介仅有的权限提供了可能。当这些平台上线后,其并没有真正实施资金托管等制度,因此其能挪用这些交易款项,实际上实现了其非法吸储、非法集资的目的,最终将之据为己有,逃之夭夭。
李扬(2014)表示,当前中国P2P网络信贷生存与发展急需构建一套可靠、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风险管理是从根本上解决 P2P 网络借贷风险的有效办法。目前,我国 P2P 网贷行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资金实力不足、风险控制差、期限错配、刚性兑付等问题是不少P2P网贷平台出现的问题,因此,风险评价尤为重要。
龚明(2014)指出,P2P已经偏离了其作为信息中介(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撮合的平台)的方向。由信息中介逐渐转变为信用中介,并采用了担保、债券分拆、资金池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已经偏离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关于P2P行业对策的研究
张职(2012)认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存在借款人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在各网贷平台间重复借款的现象,提高了 P2P网贷平台的坏帐风险。对此,其建议加快完善征信体系,建立健全征信相关法律法规、引入民营征信机构、增加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