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peer-to-peer lending”的缩写,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网络借贷模式,它使得资金绕过了商业银行,实现“金融脱媒”,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确定借贷条件,条件符合后双方自行选择交易,平通过制定交易规则来保障双方的利益,并从交易过程中收取相关手续费作为回报。81404
在互联网金融以及P2P发展方面,国内学者也展开了与其相关的大量讨论与研究。张建华(2014)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出发,主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给金融监管带来的诸多挑战,进而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建议[1]。孙学立(2014)首先概括了我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以及大量闲置资金无处可用的现状,然后通过梳理归纳目前国内集中主流P2P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最后从多角度提出对其将来更规范科学合理发展的监管建议[2]。李淼焱,吕莲菊(2014)提出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作为影子银行的创新性、合理性和积极性,深入研究和探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其存在的风险,研究其监管策略,使其尽快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3]。雷舰(2014)首先概括我国P2P行业的现状,然后分析P2P平台数量高速增长的原因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4]。王希军,李士涛(2014)提出我国应该从现有的征信数据基础出发,设计出针对P2P行业的征信服务体系要从完善征信数据体系、提升征信业的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加强对P2P行业征信业务监管四个方面出发,助推P2P行业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5]。董峰(2015)对比分析了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并对我国P2P平台模式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运用博弈模型和组合模型分析研究,得出线上线下结合、第三方担保、借贷资金银行托管和有风险准备金制度有助于降低风险,借贷资金银行托管模式更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结论[6]。李逸凡(2014)比较了美国和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对准入门槛、监管制度、征信体系、二级市场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再发展过程中业务模式发生了演变,融入了更多的“中国元素”,提出:在未来的发展中既要学习借鉴美国的做法,也要结合本国金融环境实际不断创新和完善[7]。李绍昆,蒋海涛论文网(2014)把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分为线上中介平台、线下债权转让和线上线下相结合三种不同的模式,并指出,每种模式各有特点,具有区分于其他模式的风险,应该全方面准确梳理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业务流程、风险因素,为P2P行业风险防控和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提供理论依据[8]。肖曼君,欧缘媛,李颖(2015)采用排序选择模型,基于excel数据挖掘技术截取多个P2P网站数据,对平台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个人特征、信用变量、历史表现、借款信息分别对网络信用风险存在正向影响,由此发现网站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避免信用风险没有起到实质作用[9]。蒋云彬(2015)结合中国实际,在P2P风险防范体系构建中,运用logistic信用模型、VaR模型等方法,并结合保险工程学对P2P平台风险进行了计算分析,并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评分模型,同时还对P2P平台未来发展规范等提出建议和意见[10]。卢馨,李慧敏(2015)从三方面对P2P行业发展提出建议,从政府角度来讲,应明确监管主体,加快监管制度建设,扩大征信范围,完善全国征信系统建设;从P2P网贷平台角度来讲,应完善网络技术,降低网络风险,明确金融职责,强化操作流程;从借贷双方的角度来讲,应建立借款者与贷款者之间的互信[11]。董妍(2015)着重强调了信息披露是P2P风险控制的关键,并提出引入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和专业机构出具报告是P2P平台风险控制的一个良策[12]。叶亮(2015)通过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探究并借鉴美国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格局,提出通过明晰监管结果、完善个人征信体系、规范中间账户管理、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监管措施,增进行业自律来完善我国对网贷平台的监管[13]。沙慧娇(2015)通过理论分析并基于现实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给出外部监管和平台内部风险控制的设计,通过规范P2P网贷平台的营运带动整个网贷行业规范作用[14]。李真(2015)提出健全的征信系统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明确法律地位,完善立法框架,强化征信管理,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并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完善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框架的应有之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