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正规金融相比,国外有关民间借贷的文献不是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也有很大分歧,主要是范围大小的差别和侧重点的不同。Atieno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内生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Anders Isaksson将民间借贷描述为发生于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Kropp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借贷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Krahene和Schmidt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区别在于交易执行所依靠的对象不同。正规金融活动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活动则依靠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体系。7977
国内学者对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也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认识,国内研究在大部分场合下把民间借贷等同于民间金融,还有的学者将民间借贷与“地下金融” “民间投资”视为同义词。如张宁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它不仅包括犯罪金融、违法金融、地下金融等,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这种界定表明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郑畋、王龙锋、肖云提出应当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凡是未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形式都为民间借贷。即所谓民间借贷是与官方融资相对而言的,官方融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内,是经过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而民间借贷则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指游离于国家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广泛存在于城乡个体经济之间、个体经济与城乡居民、城乡居民与城乡集体、乡镇经济之间的融资活动的总和。持这种观点的还有国内学者赵峰,他将民间借贷定义为“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活动的总和”。张建军认为民间借贷是不通过法律合法规定的形式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包含了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江曙霞,马理,张纯威认为,所谓民间借贷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显然,以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作为标准判断民间借贷的标准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但在现实中,许多金融机构如典当行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却在国家正式的金融体制之外,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杜朝运以是否为国有作为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即民间借贷是所有权不归国家所有的,或者其最大股东不是国家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活动。据此,民间借贷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部分。体制内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及被关闭的合作基金会。体制外则是指私人借贷、民间集资、互助会、私人钱庄等。
相比之下,杜朝运的观点更贴近我国民间借贷的实质。他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资金融通活动,其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当局监管之外,未进入官方的统计报表,具有非法性和隐蔽性。其按照能否促进市场发育成熟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虽然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但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经改造未来可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另一类则是既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未来也不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持这种观点还有杨敏科,他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被政府所登记、监督、管制,形式上较为隐蔽的、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自发性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脱离我国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人民银行监管之外,不为各类统计报表所记录,在正式金融体系的会计条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纳税的金融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认为,民间借贷一直是游离于官方监管和主流金融学研究视野之外的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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