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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育期的权益法规的角度,邓相花提出详细化《妇女权益保障法》,设立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或强化妇联的职能。对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的或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权益的条款,要加以纠正或取消。生育保障制度改革与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制度同步进行,统筹安排[1]。沈静通过政策研究、文献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标准需要合理制定,而特殊劳动的法规也需要有更强的操作性,在女职工特殊劳动费用的方面要建立社会统筹体系,政府在女职工的特殊劳动工作方面也需要加大力度。而工会也需要发挥在女职工特殊劳动方面的保护作用[2]。82269
从生育保险的研究角度,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通过数据调查,提出:将部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恢复生育生活津贴不足部分由单位予以补足的做法,借鉴国际经验,建设多层次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平衡女职工发展与家庭责任的社会支持体系。创新工会女职工工作机制[3]。宋芳通过政策研究、文献研究、对比分析法得出在应适当延长产假、增加陪护假、增加育儿假、为哺乳期制定弹性工作制[4]。论文网
从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内容角度,王晨阳通过文献研究、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的公平合理问题进行研究得出,实行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或者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底线,提高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量,还是能够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生育津贴的需求,应当让基金发挥其作用。同时改变生育津贴的支付渠道,让企业支付一部分[5]。徐琳通过文献研究法、访谈法、精算法分析得出有必要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应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医疗保险有机结合,使成本运行成本降低,但效率提高。施行单病种的结算标准[6]。
从国际生育保险的角度,蔡凤梅通过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法得到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同时我国应该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法律。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也应扩大。在生育待遇上,应更多地关注“父母假”或者“父母育儿假”的需求[7]。
从文献可以看出,生育期的劳动权益的研究大部分都集中在生育保险的研究,由此可见,生育保险在女职工生育期的劳动权益的重要性。
[1]邓相花。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障[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7,(07):130。
[2]沈静。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7。
[3]“单独二胎”背景下上海生育期女职工权益保障状况及改进建议[J]。中国工运,2015,(07):24-26。
[4]宋芳。二孩政策下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理新思考[D]。山东大学,2016。
[5]王晨阳。生育津贴标准的政策选择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6]徐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研究[D]。浙江大学,2013。
[7]蔡凤梅。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及比较分析[D]。中国人民大学,2005。
[8]荆媛。生育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9]张广晶。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D]。延边大学,2015。
[10]王璐莎。生育津贴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2013。
[11]茅倬彦,庞天琪,陈蓉。关于中国女职工母乳喂养权益保障的思考[J]。妇女研究论丛,2012,(01):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