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用酷吏,诛杀地方豪族
酷吏初兴于景帝时,而以武帝时为盛。例如郅都、宁成、周阳由、义纵、王温舒、尹齐、田延年等都因诛杀关东豪族而名震一时。例如:
(王温舒)捕郡中豪滑,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藏。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
(田延年)出为河东太守,选拔尹翁归等以为爪牙,诛锄豪强,奸邪不敢发。
酷吏作为中央政策的执行者,对管辖区内的豪强的不法行为给以严厉的惩治,对于地方社会的统治秩序的重新恢复起到巨大作用,同时也显示出中央政权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这是汉初放任政策下所未见的。
4、通过经济干预手段,削弱豪族的经济势力
武帝即位后,采取了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一系列经济干预政策,对新崛起的富商大贾、豪强大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抑制。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以大盐铁商出身的东郭咸阳和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盐铁的收益收归国有。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以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输、平准法。均输就是调剂运输,平准就是平抑物价,实际上是由国家控制商品的交换买卖和物价走势。
算缗是国家向工商业者征收财产税;而告缗则是告发财产申报不实者,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史记•张汤传》之《正义》云:“緡音岷,钱贯也。武帝伐四夷,国用不足,故税民田宅船乘畜产奴婢等,皆平作钱数,每千钱一算,出一等,贾人倍之;若隐不税,有告之,半与告人,余半入官,谓緡。出此令,用锄筑豪强兼并富商大贾之家也。”
汉武帝抑制豪强的原因:一是豪族势力自身的膨胀;“无为而治”的统治政策,使豪族势力迅速成长起来。“汉承战国余烈,多豪滑之民。其并兼着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他们不仅武断乡曲,役使贫民,使“中家”一下为之奔走;甚至以高利贷操纵贵人,使封君俯首,仰承意旨。豪族势力的过度发展,逐渐成为西汉王朝在关东地区进行社会统治的重大隐患。二是中央政权出于经济目的的考虑;“而富商大贾…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3]面对豪民兼并之家经济势力的迅速扩张,中央政府为减缓因军政费用开支巨大造成的财政危机,进行疯狂的掠夺,与民争利,使西汉政府获得大宗收入,另一个层面上还可以防止其利用经济力量“朋”成奸、“淫侈”成俗、兼并农人。三是中央政府为加强吏治(政治目的);为整肃全国吏治,设刺史监察地方大员,规范地方行政秩序。防止地方官吏与豪族勾结,妨碍中央政府在地方的行政效力。“任用刺史‘优尔条问事’的出现,表明国家在大一统政治背景下,已将豪民与藩王和郡国守相同列为地方治乱的关键所系”。[6]
综上所述,汉武帝通过政治强力剥夺与经济干预等手段打击敌方豪族的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汉武帝抑制豪强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并不是想要消灭豪族这一社会群体,而只是为了把豪族势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消除其恣意膨胀后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因此,上述各项措施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豪族势力的扩张倾向。正如桑弘羊所言:“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大强则不可罚威也。”何况二者又通常合为一体。“用法太深”,只会加剧豪族与政府间的对立。
5、武帝末年政策的调整及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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