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现状和特点
civil society在国内有三种译法,分别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及“民间社会”。“市民社会”经常在提及civil society的古典意义时使用,源于马克思经典著作的翻译,强调的是其社会学意义。“民间社会”普遍应用于台湾学术界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译法太过边缘化。“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新引入的译法,它强调的是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着重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本文旨在讨论新媒体勃兴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关系,故采用“公民社会”的概念。在此将其表述为“公民在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共同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和他们所结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
构建公民社会需要两个重要条件:一是独立的公民社会组织广泛建立和发展;二是以权利、自由、平等、协商、理性为核心的公民意识的觉醒。新媒体的勃兴使公民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逐步扩大,有利于培养公民意识,使公民自发形成各种社会组织来文护自身利益,同时对官方公域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也逐步增强,促进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建设。
2.3.1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现状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而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开始的。1978年,中国在邓小平领导下实行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使公民社会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断具备。具体而言,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现状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为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结构性支撑。几乎所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都认为,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它的发展是衡量公民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巨增。截止2009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接近42.5万个,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同时,政府也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来规范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中央专门下发文件,规定除工青妇组织以外的所有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都不再由现职的政领导人担任,现职副处以上政机关的干部都不得担任民间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这使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其次,公民社会力量开始以各种方式影响和政府的决策。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组织化的公民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介入政策过程。某些商会、协会在综合本部门、本行业、本群体利益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影响政府的政策,从而文护它们的利益。公民社会组织中的一些知识分子也会就公共问题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例如,北京市的民间环保组织提出动的环保建议,就成为了一年一度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会议的主要议题。第二种情形是公民社会组织在政决策机关的要求下,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通常情况下,中国政决策机关在出台大政方针时,会主动征求公民组织的意见。第三种情形是,政府的政策行为损害了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的利益时,该组织将代表其成员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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