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贬低广告
贬低广告指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与同类产品比较,并发布含有降低或破坏他人企业名声或服务品质的评价的广告。它的特征一是为了营利,二是故意使用虚假或夸张的手法损害同类产品的声誉,打击别人,抬高自己,这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2011年5月26日的钱江晚报有一篇报道,提到桂格牌燕麦片包装袋上,有一行广告语:“吃对了,就会健康”,下面则标着“燕麦片与复合麦片是不同的”,并进行了对比,标示燕麦片“最大程度地保存了全燕麦的天然营养成分”,复合麦片在生产加工流程中“可能会使营养成分有所流失”,“最大程度”几个字还被特地突出。该报记者采访杭州上城工商执法人员得到回复:“如果单独一句,我们只能说是它的广告口号,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可放在一起看,它就涉及到贬低竞争对手了。”执法人员表明,根据《广告法》,广告使用数据资料、引用他人语言应该确切如实,并标注来源。“全凭常理推断,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贬低广告的案例,最后杭州市工商部门立案调查此事,如果贬低广告属实,桂格就会被罚款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