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个必然产物,是一个自然的现象。然而,现有的房屋拆迁,包括所谓的无证拆迁、野蛮拆迁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它是不正常的,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随着拆迁的拓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尖锐,人们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投以越来越多的关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51584

1 拆迁关系的主体错位

 政府出面参与拆迁,并借助公共利益之名,完全的参与拆迁关系之中,并且还在里面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

政府在拆迁关系中的角色错位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职能错位:很多地方拆迁办公室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拆迁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甚至直接参与拆迁活动

(2)职能越位: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城市发展速度,忽视法定程序,滥用拆迁行政许可权,导致违法拆迁

(3)职能缺位:即在拆迁听证、监督中介机构公证评估等基本无作为,拆迁程序遭受践踏、无视,另外在认定被拆迁的建筑时,认定标准具有随意性,认定事实缺乏依据。

董志静和邵铭(2007)[1]认为,在提倡“以人为本”的社会条件下,政府更应该积极地保障拆迁户的财产不受侵害。作者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几点去改善,例如限制土地所有权、改变政绩的考核标准、让市民参与到舆论监督之中以及立法应该更加明确并且有可操作性。刘圣中(2007)[2]认为政府应该实行“柔性管理”。柔性治理包含了柔性和治理双重要素,由这双重要素组成的治理是文明社会必备的公共秩序的维持和生成机制。重庆的钉子户事件已经成为拆迁中的标志性事件,对此童大焕认为[3]政府和法院应该各退一步,只做居中的协调者。熊金武(2011)[3]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钉子户问题的根本出路。让市场去调节土地的供求,政府之充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色。无论财产本身的价格还是补偿标准均由让市场决定。

2 拆迁的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由开发商参与的项目,就不应该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但不排除有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勾结从而谋取暴利。针对这一问题,闾丘露薇(2009)[4]认为政府有责任为个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和教育,鼓励个人透过法律途径尽量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样做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并且还能渐渐恢复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感。在这之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但究竟如何来界定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范围,因为不同的方法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三种: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当于一些抽象的,理想化的重要价值和规范;其次,论文网公共利益被看作是一个特定的个人,团体,阶级或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后认为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的竞争结果造就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特征与分类。王卫国(2007)认为公共利益要符合几个特征:①直接性②普遍性③具体性或显示性④节制性⑤公平性。杨支柱(2007)认为公共利益分成两个方面,一是建筑物建成后用于公共目的;二是出于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考虑,尽管拆了之后盖商品房,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另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为法律秩序斗争都是存在公共利益的。江平教授(2007)其实一直是主张要限制公共利益。谢丽芬(2010)[6]认为要处理协调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实现共赢。无论作为哪一方,我们都应该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所以只能让这两者更好的相辅相成,更好的推进社会的发展才是最好的结果。针对重庆钉子户事件,李文光(2007)[7]认为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利益追求的不同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自然解决。他提出要提高补偿标准,照顾被拆迁人的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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