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一直以来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高度重视。但是,当项目的拆迁把公共利益牵扯在内的,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甚至当小区业主投票认为你家装的窗户不符合小区整体风格,影响小区环境美观,你都必须将窗户拆除。美国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补偿标准,高于市场可能是一个合适的评估标准,但不得超过一定限度。因为过度补偿的公共项目,实际开发成本将增加,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工作能顺利展开工作,送人情采取公共利益的方式。因此,如果有旁观者提出拆迁补偿标准提出质疑,觉得该补偿标准高于“公正补贴”,法院有权叫停该拆迁工作。美国虽尊重个人的私有财产,但当钉子户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公共利益有损害时,这些钉子户会受到严肃制裁。美国的一些州的地方法律还明确规定,当钉子户的数量少于一定的比例之时,会通过强制措施对钉子户做出一些裁决,而且这些钉子户还需承担由于他们对整个拆迁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工期的拖延等。

而在中国,由于钉子户不肯搬迁,路中间矗立着未拆除的房屋,造成该地区的车多年不能通行,这类事件依然没有杜绝。集体利益不如钉子户个人的利益重要,拆迁中的钉子户用自己的某些极端形式迫使政府或者开发商妥协,达到自身的利益,而由于他们的这种行为,对群众福利造成了损害,法律上却没有任何的法规去追究。所以中国也应该在加强法治建设、民主决策必须要加强,但是危害公共利益的钉子户是不能被姑息的,也绝不会向他们妥协。

3 拆迁补偿及标准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法律缺失及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补偿不公现象,导致双方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才引发了后续矛盾。

针对土地补偿不公平的问题。岳学敏(2011) [8]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存在以下问题:①补偿标准过低②补偿形式单一③补偿程序不规范,针对这些,可以在以后的征收中建立多元化的补偿形式,例如就业,社会保险,置换土地等。在程序上也可做些改进,首先要认定补偿的公用目的,其次设立土地价格的评估机构,最后要明确司法救济程序。刘立峰(2012)[9]认为时我国土地制度走出困境的办法是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另外,对于非公益性的土地,遵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准则,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殷琳(2012)[10]认为房屋征收应该进行土地的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征收不仅仅是房屋权属的转移,使用权也将被占用该土地房屋的所有人征收。

征收补偿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不仅限于住房,还包括建筑,道路,树木,鲜花,和其他固定物体在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权,或甚至相关的租赁权和地役权。这是我们的房子,分离房地产和房地产的使用的法律惯例所确定的。因此,《物权法》中采纳住房或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得到补偿的办法,经修订的房产管理法,遵循了物权法立法观点。但是那些法律进行唯一关注是发展,完全无视物权法,房产管理法的价值和意义。

此外,作为一个专门的规范城市不动产行为《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本没有考虑到《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缺失的问题,即征收的房屋所有人享有租赁权,地役权补偿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明显的缺陷。然而,《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应该是被人们简单地评论或批评,而应该是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和理解,以促进其实施。

4 法律制度的完善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是在国有土地上拆除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规范我国房地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拆迁法规已经较长时间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拆迁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非常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同时,政府在拆迁中的行政行为也比较混乱,对拆迁过程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也不明显。蔡宝刚(2007)认为[11]公民应该为权利的争取而斗争,增加法治精神。公民有权利成为“钉子”,“钉子户”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模式,这种为了他们的权利而进行斗争的精神,敢于做“钉子户”的勇气应该得到尊重被在现代法治精神中弘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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