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筹的监管方面,国外已经开始进入立法程序。2012 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创业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5 页 企业扶助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JOBS> Act)这一法案的通过不仅将众筹 的参与者从捐款者演变成了投资者,同时也帮助缔造一个新的“公民投资者”群体。法案的
签署在捐款者、筹资者和平台等方面都为众筹的监管提供了法律的可能。 在国内,关于众筹的立法并没有出现,主要还是依靠现行有关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国内的一些学者在众筹及公益众筹的监管方面主要提出了出资者、筹资者和众筹平 台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在出资者方面,对出资者的准入门槛、资金来源和限额等方面进行了 问题的分析;在筹资者方面主要对筹资者的信用进行了分析;筹资平台方面提到的监管问题 则更多一些,主要在资金流转、项目发起、信息公开和项目反馈等方面。对于监管政策的建 议国内主要还停留在对英美国家的借鉴研究中,也主要是通过各个主体的监管政策规范来达 到,更多的还是对监管立法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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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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