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险费的筹集:主要由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决定,当然除了年龄以外,也应考虑保险的给付期以及等待期等。保单一旦生效,保险人只可以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佳而更改保险的费率,不能随意撤销保单。
4、 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在我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其职能。对于这一新型险种,政府应当为其的开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市场政策环境,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来刺激商业护理保险的发展。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筹集我国可以建立社会、家庭与企业共同负担的模式。
第二,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应当有自己独有的特色,既不照搬照抄美国的商业保险模式,也不完全采用日本与德国的社会模式,因此险种的设计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第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应该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后再进行全面开展,应当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准备工作。例如,法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经过了十年的调研之后才开始的;而德国的长护险开展的过程是分阶段逐个进行的。
(二) 调研结果
1、 我国国民对长期护理险的需求
通过调查问卷得到了我国国民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问卷从认知情况、国民以及期待情况这两个方面去研究我国国民对于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情况。但由于调查时受区域限制,数据有一定的局限性,被调查者都是上海居民居多。
1)被调查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性别 人数 占比
男 84 45。9%
女 99 54。1%
男女比例:其中99人为女性,84位男性,女性被调查者占54。1%,男性被调查者占45。9%,女性略多于男性。
表1。2 被调查者的年龄情况
年龄 人数 占比
18-35岁 55 30。1%
36-50岁 91 49。7%
51-60岁 37 20。2%
年龄如表1。2所示:年龄在36-50岁的最多,约占有效样本的49。7%,18-35岁的占30。1%,51-60岁的占20。2%。从总体上看,36-50岁的调查者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购买欲望最为强烈,这可能是由于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缴纳的费用偏高,同时对于年龄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在18-70岁之间。
表1。3 被调查者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 人数 占比
已婚 165 90。2%
未婚 16 8。7%
离异 2 1。1%
婚姻状况如表1。3所示:其中90。2%为已婚,8。7%为未婚,1。1%为离异。
表1。4 被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 人数 占比
大专 98 53。6%
本科 26 14。2%
高中、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