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具有普通股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丰富了上市企业再融资手段和投资者投资手段。对可转换债券进行研究有利于规范可转债的发行和交易,进一步挖掘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有利于文护投资者、发行公司等各方利益,更有利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271
传统理论的基本思路认为可转债是兼有债性和期权性的一种复合金融产品, 可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期权的组合体。普通公司债券价值一般采用现金红利和债券到期还款金额的折现价值。对于这部分的讨论学术界的观点比较一致。随着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国内外学者利用期权定价理论对可转换债券的定价进行了研究。
1单因素成分定价模型
单因素成分定价模型将可转换债券视为普通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两种。该模型认为唯一影响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变量是公司股价。如郭多祚、程海洋(2004)根据动态复制技术的思想,根据无套利原则,利用未定权益分析方法,为不可赎回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现实中可转换债券一般都会附加赎回条款、回售条款、修正条款等附加条款。这些条款对于可转债的期权部分价值也会有影响。因此学者对于单因素的成分定价法进行了一步分改正:可转债价值=普通公司债券价值+转股期期权价值-赎回期权价值+回售期权价值。如古国耀、万莹(2004)梳理了学界对于可转换债券价值的理解,认为从传统的可转债价值理解会导致高估可转债的实际价值,并结合国内外可转债发行、流通的实际情况,认为可转换债券价值= Max(纯债券价值,转换价值)+期权价值,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 Max[(转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赖其男、姚长辉、王志诚(2005)构建了一个二叉树定价模型,认为可转换债券的赎回条款是节点的强制转股条件,向下修正权和回售权是可转换债券价值的下限。
基于公司价值的单因素定价模型实际上是单因素成分定价模型一个拓展。对这一模型贡献最大的是Ingersollhe(1977)、Breastnnan和 Schwartz(1977)。他们假定可转换债券价值是公司市场价值和时间的函数,公司市场价值服从几何布朗运动,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理论,先由附加条款确定最佳的赎回策略
和转股策略,而后由此确定偏微分方程的边界和终值条件,最后计算出了可转债的价值。基于公司价值的单因素定价模型虽然克服了单因素成分定价模型未考虑附加条款的缺陷,但是在实际中应用却暴露出另一个问题:模型中假设利率期限结构是水平的,但是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期限一般较长,假设利率期限结构是水平的明显不合理。
2双因素定价模型
有部分学者针对基于公司价值的单因素定价模型的缺陷,提出了基于公司价值和利率的双因素定价模型。如Carayannopoulos(1996)将利率纳入到可转债定价模型中,使用Cox、Ingersoll、Ross(1985)的利率模型,保证利率均值自返、非负的特点。国内学者如范辛亭, 方兆本(2002)考虑了企业市场价值波动和利率及其期限结构的波动及两种波动之间的相关性,运用Ho-Lee模型模拟利率及其期限的运动,得到了一个离散时间条件下的可转换债券双因素定价模型。
3信用风险模型
随后,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的重要发展是将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纳入到了定价模型中。Goldman(1994)提出了比较完善的可转债定价模型假定利率、信用风险以及股票波动率都是已知且不变的,在对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时,通过信用风险调整的贴现率将信用风险引入到模型中。Goldman将信用风险引入到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中,可以说是一种大胆的尝试,但是模型本身存在很多缺陷。如股价服从正态分布,可以为负,未考虑信用风险对股价的影响等。之后的学者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模型,如Davis和Lischka(2002)、Christoph和Kees(2008)等。Pavlo Kovalov和Vadim Linetsky(2008)假设企业一旦违约,企业的股票价格就跌到零,非负,并构建了带有信用风险的四因素模型。国内学者如谢百帅等人(2013)基于发生破产违约时标的股价不为零且可转换债券仍可转换为股票的假设,构建了带有信用风险的三叉树定价模型。 可转换债券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19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