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研究综述
20世纪70年代,国外的学者就开始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及精神赡养方面的问题。早在1975年, Duke老年与人类发展研究中心创立了第一个综合评估老年健康功能的技术,即 OARS量表,用于老年人评估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精神健康、躯体健康、日常生活能力五个方面功能,量表把精神健康作为老年人健康的一部分。1997年巴里•卡兰德用于评价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的综合评价量表其中也包括了精神健康的内容[1]。沃恩•本特森认为老人与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和邻居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有利于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需求。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对于子女在父母精神方面的赡养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使老年人能够幸福地度过晚年,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外经济水平高和社会保障起步早有关。93787
2、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这方面的研究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才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当前国内学者关于精神赡养的研究主要是从精神赡养存在的问题、精神赡养的维度与涵义、精神赡养的改进措施、精神赡养的法律现状以及精神赡养的制度如何完善等方面来研究的。
关于精神赡养的内涵,国内的学者大致定义为:赡养人在家庭生活中给予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尊重与关心,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李瑞芬学者提出精神赡养就是家庭、单位、社会乃至政府共同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上的各种需求[2]。翟宏、胡康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定义了精神赡养,他们认为老人通过子女获得的成就来满足他们的心理期望,来提升他们的自我成就感,与子女之间的互动能够是他们获得心理安定的力量,缓解自身生理与心理带来的压力[3]。虽然不同的学者给予的定义不同,但是他们都关注到了老人在心理与精神上的需求,并且这些需求大多是从子女的身上获得的。
关于精神赡养的层次,穆光宗学者提出了精神赡养的三个维度,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它们分别对应人格尊重的满足、成就安心的满足和情感慰藉的满足[4]。而熊汉富在其文章中认为这三个维度分别是生命安全需求、爱或归属需求和尊重的需求及其相对应的满足他们认为老年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有自主决定个人事务的权利和参与家事决策的权利,情感慰藉是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关怀的义务,成就安心是子女要通过成就自己的人生(事业、婚姻和家庭)来满足父母的期待心理[5]。目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三个维度的描述在子女对老年人精神慰籍方面的阐释是最合适的。
李瑞芬、童春林学者从精神赡养的支持体系角度研究了老人精神赡养。他们认为应该从老人个体、家庭、单位、社区和政府等各个方面来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支持体系。老人自身要不断提升拓展自己的能力,摆正心态,乐观的看待生活中的困难,学会自我调整情绪;家庭是最主要的养老载体,家庭成员是老人情感支持的最直接的来源,应该在家庭生活中给予老人更多的关怀与照顾;单位方面在老人离退休时在要做好安抚工作,处理好离别情绪;社区应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营造健康积极的社区氛围;政府应该提高对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他们的研究全方位地为老人的精神赡养提供了完善的支持体系,为做好老人的精神赡养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雷鸣从社会工作的视角讨论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他认为应该鼓励老人从自身方面加强精神赡养的能力,呼吁子女在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完善社区对于老人精神赡养的服务体系,以此来介入老人的精神赡养工作[7]。相比于李瑞芬、童春林的研究,他的研究更突出了社区对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作用,他提出了要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促进社区内老人活动的开展;评估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根据老年人不同层次的特质与需要来开展不同种类的活动;培育社区内比较活跃的老年人们成为社区的活动领袖来开展老年活动,这对于社区今后开展老人精神方面的工作有一定的意义。 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及精神赡养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201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