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农村的大多数农民思想比较传统、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这间接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工作。“离土不离乡”的思想扎根在农民心中,农民宁可将土地保留,闲置不用也不想将土地进行流转。同时考虑到农村中老人、妇女和儿童迁移不便,这也是造成农村土地收益低的原因。
(3)在实际土地流转中有一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期望值过高,错误估计了土地的价值,大大阻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
(4)已经规模经营的土地未实现现代农业经营,流转后实现规模经济的土地仍延续“老思路”雇佣“老农民”使用“老方法”种植“老作物”,并未充分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益,发挥农地流转的示范效应[8]。
(三)乡规民约的现有研究及当代价值
1.乡规民约的现有研究
张明新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提到,传统乡规民约不仅仅是以乡民自愿合意为基础的行为规则条文,同时也是一种民间自设的处理地方性社区事务的较为完整的社会组织体系[7]。丁炜炜先生则从法理学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的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 乡规民约对国家法律的规避、排斥和不当的利用。”作者进一步指出: 这种冲突的根源在于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晓虹在她的文章中提到: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传统乡规民约一般被认为是在农民、国家政权和乡村精英这三方之间的力量博弈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在现有研究中,许多学者通过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乡规民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9]。
2.乡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乡规民约起源于村民在生活中的切实需求,是乡民根据自己的日常事务而共同约定的规则,因此,虽然他里面存在着“首唱与唱和”的结构关系,但其基础的一部分在于参加者们相互之间的合意是没有疑问的[10]。乡规民约是我国乡村社会生活里面的村民进行自治的非正式法律法规,在我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同时也造成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在文护农村的秩序以及文化传承中起着 “习惯法”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乡村伦理道德建设的主要抓手,乡规民约无疑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新农村伦理道德即文明乡风,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与借鉴。总结来看乡规民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推动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三个作用[11-14]。
3.乡规民约对土地制度影响的研究
在现有研究中,学者们将乡规民约大体上分为土地管理、教育管理、社会关系调整、破除恶习、环境保护几个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乡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互帮互助、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和分配、对农田的保护以及各类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经济上的互帮互助、乡村社会内部成员关系调整、内部成员生活互助与救助、乡村的教育发展、乡村社会风气的文护等等。这些内容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入方、土地流出方以及村干部的行为,从而对土地制度产生间接的影响。然而针对这类研究,相关文献尚少,学者们的观点也未得到统一。
(四)文献总结评述
目前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乡规民约和土地流转都做过大量研究,但到现在为止涉及到两者交叉部分的研究尚还缺少。首先,没有具体阐述乡规民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方式以及表现形式;再次,由于乡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地方特殊性,现有研究不能广泛代表我国所有地区的真实情况,针对不同地区可能需要做不同的研究。
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将以温州市永嘉县为例从乡规民约出发,探索其对土地流入方、流出方及村干部行为的具体影响,探究乡规民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并针对研究结论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乡规民约和土地流转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24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