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医疗过失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国内医疗过失其刑事立法及特点
我国刑法中对医疗过失这样指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与“非法行医罪”不同的是,它只针对具备合法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本规定不同于国外的一些规定,本规定不同于国外其他地区,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和外国各地,大多从刑法角度认定医疗过失为业务过失一类,大多情况下以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业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概括性罪名来追究医疗过失其刑事责任。一般广义上理解是,“没有行医资格的人无照行医等,也仍属于业务”。
我国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定刑幅度指出: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要低于其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七年有期徒刑,而因医疗事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外国医疗过失犯罪包含业务业务过失致人重伤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其判定规则一般比普通过失致人死亡及重伤犯罪的法定刑要重。
《刑法》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指出:医疗事故罪其刑罚一般针对拘役及有期徒刑的自由刑。而面对同类案件,外国刑法则包含自由刑、财产刑及资格刑等方面的法律条例。相对国内,其中规定仍然不完善,因此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三)国内对医疗过失刑法规制的完善
1、《刑法》分则中针对医疗事故罪的“危害公共卫生罪”章节应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合并。本文分析认为,与很多“危害公共卫生罪”相比,医疗事故罪认定为业务过失犯罪一类,主要对特殊患者其身体健康权及生命侵害,基本不会对“不特定的、大多人的生命健康的保护及促进”的“公共卫生”体系造成损害。虽然刑法理论上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存在多种说法,其实客观体现为侵害了就诊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文本建议将本罪名与刑法分则第四章合并,比较合适。
2、提升法定最高刑。《刑法》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刑是:
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前面已经分析到,医疗事故罪是业务过失犯罪中常见一种;相对一般过失而言,世界各地针对业务过失,其刑事立法程度比前者较高。换句话说,相对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刑,医疗事故罪其最高法定刑不会很轻,
即使考量医方一些特殊性,对于法定最高刑的判定应该不小于五年。
3、随着医疗事故的不断增多,人们面临的医疗风险也不断加大,医疗过失其刑事责任主体范围进行拓宽的同时,医疗机构自然而然就变成刑事医疗过失的主体。在整个医疗领域中,大多情况下单一的过失案例基本上一般都归结于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涣散、运营情况不佳等状况,此外,不排除一些客观因素,比如药物过期、设备未更新等其他因素。针对医疗过失处罚,如果医方这些风险不进行有效排除,而是单一对医务人员的处罚杀一儆百,这样问题得不到实质上的解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更多的医疗事故频发。贝克曾提出“人们生活在一个‘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环境中”,“‘公司、政策建立者及专家构成的联盟’加剧了当今社会的风险,之后用一些套话把责任推卸掉,最后将自我造成的危险转变成一些所谓的‘风险”。 针对“转嫁风险”不良行为,传统刑法其罪责原则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判定及解决问题,因此为那些“转嫁风险”人有机可乘,从而很容易绕开法律,打擦边球。“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不但违反风险公平分配其基础理论,甚至会造成真实需要被追责的因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产生了进一步的风险。基于此不少国家也出现让医疗机构承担刑事责任的趋势。美国威斯康星州医疗法人Chen. Bio社细胞技师因为误读子宫颈细胞诊断刮片,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子宫癌,造成2名女性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的案件,法院以轻率罪起诉该医疗发生,判决罪名成立并处罚金刑。鉴于此,我国也有必要在现行刑中规定有关医疗过失的法人犯罪条款。 医疗过失中的刑法规制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5):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41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