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外的研究理论
美国的网络金融监管是建立在法律体系上的自律监管。他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财政部、联邦储备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银行机构监察委员会以及多个监管机构共同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则文件。而自律监管则包括,决策管理层在业务风险中的职责、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风险管理、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网络银行业务外包情况下相关风险的控制四个方面。
欧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网络银行上,其主要目标有二个,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同时欧洲银行监督机构认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仅有国家层面的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国际社会加强监督合作,才能达到理想效果。为此,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
美国“双线多头”制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双线”指美国的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多头”指联邦或州一级都设有数个金融监管机构;而欧盟新一轮的改革中最明显的成果是新设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旨在进一步加强欧盟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加快欧洲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此外,2011年,英国三家最大的网络信贷机构Zopa、Funding Circle、RateSetter从维护个人消费者和小型企业等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成立了网络信贷融资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弥补政府监管力度的不足。而新加坡较早便确立了由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负责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欧美监管的相似点有五个,大力支持网络银行发展、转变监管重心、加强虚拟银行监管、中介机构广泛参与、重视技术风险管理。而其不同点在于监管目的不同和监管的方法不同。我国正处于网络金融发展的初期,既要借鉴美国的经验,为网络金融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又要借鉴欧洲模式确保网络金融发展的稳定。
与国内举措相同的部分,在立法上,举日美为例,日本主要通过《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对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借贷进行管理,强化对贷金业者的行为规范,通过制定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产品交易法》,一改传统的行业立法模式,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横断立法,由此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金融产品;美国的监管模式则是以现有立法为基础,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电子环境;英国将网络信贷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的范畴,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
而另一方面,针对金融机构信息化、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平台、大数据金融及网上理财业务等不同业务模式,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具体的监管方式。例如,韩国对P2P借贷的监管模式较具特点,它并不对P2P借贷进行单独立法,而是把它视为网络电商,按照规范网络电商的法律对P2P借贷进行监管,包括《电子商法基本法》、《电信法》、《公平显示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借鉴别国经验教训,主导建立公平社会环境,促进各参与主体在平等、秩序前提下充分竞争合作。在做好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的同时,通过立法和加强针对性监管、协同监管,引导互联网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金融信息技术安全,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动力和活力。
附:参考文献目录 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内外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47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