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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2)

时间:2023-04-04 09:59来源:优尔论文
综合各地实践,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社改革的党支部,再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综合各地实践,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社改革的党支部,再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党支部成员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由党支部成员兼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其中理事长一般由党支部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以集体土地经营权、集体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等入股,党支部再动员村民(主要是集体成员)以土地经营权、资金、劳动力等入股(管理人员也可以入股),同时保障村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3];合作社管理人员、村集体、村民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实施保底分红或按股分红,村集体分得收益在留足集体发展所需资金后再在集体成员(或贫困户)间分配22。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据上,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代表村集体入股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由此使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的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的表征,既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党支部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重叠,又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具有实质意义且堪称融合路径的,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党支部成员兼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是组织保障;村集体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利益纽带;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集体成员既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又参与村集体收益的再分配,是双重受益者。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成员股份一般由村集体股、村民股、管理人员股与其他人员股构成。其中,股份比例既有“村集体持股占比不得低于20%、村民持股占比不得低于40%、管理人员与其他人员中单个成员持股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又有“村集体持股比例原则上以20%~40%为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村党支部成员每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1%、其他单个社员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入股形成的集体股不低于20%,甚至可以适当提高比例,有助于增加村集体收益,保障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福利的开支以及对集体成员的再分配。作为管理人员的党支部成员每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且不高于10%,这既有助于强化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又有助于加强其约束机制,并避免管理人员股挤占村集体股和村民股的比例。对村民等其他单个成员的持股比例限制,则有助于避免单个成员之间的股份比例悬殊,从而使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平等地惠及更多集体成员。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内形成的集体股的财产来源主要有3类:(1)集体土地、集体资金等资产[4,5,6];(2)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或农户流转土地连片改造新增的土地[5];(3)项目扶贫资金。基于(1)(2)形成的集体股收益可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共福利)与集体成员二次分红,如2020年《龙家圈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意见》规定,“项目净收益由村集体按照4∶6比例分配到全体村民和村集体”。基于(3)形成的集体股收益可以用于集体公共设施与贫困户分红。例如,有村党支部将“扶贫资金折算成合作社25%的股权,无偿划归村集体所有,其中15%用作集体分红,主要用于村庄基础设施的建设,剩余10%进行二次分红,用于低保户或者五保户”[7]。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2):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5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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