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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6)

时间:2023-04-04 09:59来源:优尔论文
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



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由是观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仅取决于其是否能够被“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所包含,而且取决于其是否“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否存在惠顾关系。村民委员会之所以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与其承载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为避免角色冲突或错位,一般没有、也不宜惠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

在村民委员会被禁止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集体股客观存在、党支部又不宜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是相对理想的选择。理由有3点:一是符合2020年《民法典》赋予其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赋权其管理集体资产,当然包括以集体资产入股经营;二是在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分开的改革语境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承载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无需担心其角色冲突或错位而禁止其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三是个别地方性规范文件已经允许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单位成员加入党支部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是观之,理应积极回应现实需求并为地方实践提供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因此,宜对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进行合理解读,使其中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包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则取决于实践情况及下文对惠顾关系的理解。

(二)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如何规范处理劳动力入股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践中,在村集体入股的同时,往往存在村民以劳动力(或劳力)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象。“合作社没有钱,就创造出‘工票制’:男劳力120元/天、女劳力80元/天发给工票,满2000元可折合一股‘创业股’,以有效解决缺资金的问题。”[4]“以……‘工票’当作付酬,……‘工票’可在合作社内部流通,以后可用于购买合作社经营的水资源、苗木、农资等生产资料。……‘工票’使用完后可以继续留在账上按照股份参与合作社分红,以‘劳动力入股’。”[3]“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更加强调以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最大限度吸收群众以劳动力入股。”[2]劳动力入股既可以增加村民入股的积极性,又可以解决合作社创办初期现金支付能力不足的难题。

劳动力入股类似于债权入股,但又有所不同。之所以类似于债权入股,是因为“工票”是村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动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暂时无钱支付其报酬,而承诺其将来可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的一种债权凭证。之所以不同于债权入股,是因为以债权入股后,该债权应归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但实践中持有“工票”的村民可以用“工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而且“工票”用完后仍可用于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红,这就表明“工票”上载明的债权并未因其转为成员的“创业股”或“劳动力股”而归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中的劳动力入股即使被定性为债权入股,也因其是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债权,违背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第2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的规定,而面临合法性质疑。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6):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5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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