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收益后,对村民和村集体入股土地实行‘保底收益 盈余分红’二次分配”[14]。“保底分红800元,超出800元的利润进行二次分红,40%归社员,30%作为集体收入,30%归管理者。”[15]“村民将手中土地流转至合作社,合作社按每亩510元支付给成员作为流转费用(即保底收益)。合作社盈利后,净利润……的30%作为土地流转户的分红。”[16]由此可见,农户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与集体土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采取“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即使未明确流转方式是入股,从“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看,流转方式也宜为入股;而且入股兼具出租与出资的双重属性。基于出租属性,获取保底收益;基于出资属性,获取浮动分红。2020年《民法典》第339条将出租与入股并列规定为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表明该入股不仅不是《公司法》中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性流转,而且已经兼具出租的属性,否则不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权利分置的效果。同理,既然村集体以集体土地入股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具有以公开协商方式创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效果,该入股相当于“发包 出资”,那么在集体土地股也获取“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的前提下,可将以公开协商方式约定集体土地入股中的“入股”解读为兼具发包与出资双重属性:基于发包属性,获取保底收益;基于出资属性,获取浮动分红。据此,可以将入股双重属性中的出租、发包视为土地入股者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惠顾,将保底收益视为惠顾对价,将浮动分红或二次返利视为惠顾返还。
除土地股外,扶贫资金股也往往采取“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例如,有“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将承接的扶持资金投入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保底分红方式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回报”[17]。再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300万元扶持资金与当地一龙头企业合股成立种植股份合作社。……根据约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固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6万元资金使用费。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收益,其中8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20%归龙头企业”[17];显然,每年固定6万元资金使用费加上80%收益,也是采取“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由是观之,如果借鉴土地股的惠顾思路,可以将集体资金入股视为兼具借用与出资双重属性,基于有偿借用获得固定保底资金使用费,基于出资获得浮动分红。进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之间的资金有偿借用视为一种特殊惠顾,将固定资金使用费视为惠顾对价,将浮动分红视为惠顾返还。
推而广之,凡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采取“保底收益 浮动分红”利益分配方式的入股,如以土地经营权、扶贫资金之外的资产入股,也可以视为兼具出租(或发包、借用)与出资双重属性。由此,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内成员惠顾与惠顾返还得以呈现。
合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中国的农业农村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2023年3月6日,李克强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了在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重要性,指出:“过去五年来,政府不断加强农村改革与发展,稳步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深化供销合作社、集体林权、农垦等改革”。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农村大力发展各类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社员的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20年底农村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达到224。1万家,覆盖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合作经济的发展壮大了农村的集体经济,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并带动了农民增收。而要继续发挥合作经济的成效,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9):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5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