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二)从服务成员范围看,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长补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由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内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管年龄、贫富、能力等差异,都是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的一份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身份性、专属性、社区性、平等性。即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从集体资产受益的成员权,专属于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全部集体成员平等地享有集体所有权及其收益。而某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成员,可以是来自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同时成为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还应当是具有惠顾能力或投资能力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都以服务成员为目标,但是根据两者的成员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成员往往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成员1010,不仅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而且不包括其他既无惠顾合作社能力又无投资合作社能力的弱者,这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性[10]仅对部分集体成员产生效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以本集体内全部集体成员为服务对象,具有全覆盖性,能保障本集体全部成员受益,尤其是不会漏掉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既无惠顾合作社能力又无投资合作社能力的弱者。
(三)从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互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而非资本的联合,更加强调惠顾义务而非出资义务。基于此理念,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13条规定了可以出资的财产,却没有法定最低出资额的强制要求,由此导致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因成员出资少而缺乏发展资金。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么自身拥有一定资金、资产或资源需要投资增值,要么更容易争取到政府扶助资金并需要扩展持续增值渠道。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将集体资产嫁接于法律制度相对健全、经营机制比较灵活、优惠扶助政策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分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实现集体资产增值,而且可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且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发展与盈余增加。通过集体股的纽带作用,集体股收益和集体成员受益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综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融合后,依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但是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存共赢,从而取得“1 1>2”的效果。
四、如何融合:融合发展的实践困惑及其化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
实践表明,在党支部领办的专业合作社中,普遍存在村集体入股形成的集体股,而集体股又需要代表股东行使权利。那么集体股的股东是谁?如果视为党支部,显然不符合2020年《民法典》第262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正是由于党支部不宜作为集体股的股东,实践中往往由党支部或党支部成员个人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函字[2008]156号)中“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的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被禁止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在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仍与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4条一样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提下,上述答复内容应当依然有效。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5):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5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