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内的集体股不同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中保留的集体股:前者存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持股主体;后者存在于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组织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不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作为持股主体(《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39条要求设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持集体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股因可能引发持股主体设置、剩余股息二次分配等问题应当废止,而在集体股股息承载的解决遗留问题等特殊功能又难以替代的情形下,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内的集体股,无疑为替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股提供了一个有效方案。它既能消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股的弊端,又能补充其功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融合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实施效果:(1)党支部既领办专业合作社,又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使党支部的组织功能、政治保障功能、服务集体成员功能得以充分发挥。(2)集体未分包到户和已分包到户的农用地入股党支部领办的专业合作社,既创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促进了农地规模化经营。(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党支部领办专业合作社内的集体股增收增效,逐渐摆脱“空壳化”,使村集体经济日益发展壮大66;村集体公共设施不断改善、集体成员收益持续增加;还构建了贫困户持续分享党支部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扶贫“造血”机制。(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领办的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民主管理,拓展了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融合发展,为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开展农村工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强化乡村治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出有效的实施路径。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能够同时推进当下多项“三农”改革,充分彰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融合发展的重大意义。
三、为何融合:融合发展中取长补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构造的差异,导致两者各有长短,而两者融合恰好能取长补短。
(一)从经营机制看,取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长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短
1.农民专业合作社更能提升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准答案: C。
相比单纯采取“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却无附加表决权、只实行按股分配且一般禁止社会性投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以“一人一票”为主、附加表决权为辅的民主管理原则,以惠顾返还为主、按股分配为辅的盈余分配原则,并允许社会性投资。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与出资制度更具多样性、灵活性,更能吸引并集聚有惠顾能力和投资能力的能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绩效及其成员受益率。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还有惠顾合作社的法定义务,这将有助于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持续发展。
相较于成员入社一般是基于出生等事实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退出受到更多条件和程序限制、一般不能申请破产[8]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且可以申请破产,显然更能倒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管理者提升经营业绩,以避免成员“用脚投票”。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3):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5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