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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毒国美誉是哪个年代(2)

时间:2023-04-05 09:20来源:优尔论文
有资料显示,在其他犯罪的死刑率持稳定甚至下降的情况下,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却呈上升趋势,截至2014年,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处数量仅次于故意杀人罪



  有资料显示,在其他犯罪的死刑率持稳定甚至下降的情况下,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却呈上升趋势,截至2014年,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处数量仅次于故意杀人罪。在此结果下反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发现其适用条件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从《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2可以看出,司法上更注重数量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毒品数量对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性,但不是唯一的裁量情节。死刑的适用应综合考虑各项情节,包括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毒品犯罪形势等其他因素。但明显存在“无视毒品数量与含量对毒品犯罪入罪门槛的限制意义,明显不符合毒品的药物学属性”的弊端,实践中也存在刑罚过重的现象。虽然《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如果明显低于毒品的正常纯度范围最低值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但对“明显低于”的判断,条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存在认识差异。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达5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以上可判处死刑,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基于本地实际情形,毒品数量标准不断提高4,如云南省贩卖毒品绝对死刑标准为300克(折算成海洛因),贵州省为150克。在广东省中山市,冰毒、海洛因的数量要300克以上甚至1000克且具有从重情节才能判处死刑。虽然实务中提高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数量标准,对适用死刑的情节有一定的限制,但部分地区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率还是呈上升趋势。如广东省法院2011年—2013年的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率分别为8。98%、10。49%和13。86%。毒品犯罪的死刑率仍处于一个较高态势。

  二、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现状的理性检视

  对毒品犯罪能够判处死刑,从侧面说明了立法者认为毒品犯罪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但毒品犯罪是否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是否有配置死刑的必要,在学理层面尚值得探讨。无毒国美誉是哪个年代标准答案:。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

  (一)毒品犯罪的死刑配置未能反映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实质

  1.不符合等价性标准

  生命的无价性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提出了质疑。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死刑只能作为“一种相当例外的措施”,且《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明确其适用范围需要与致人死亡具有等价性。按照刑罚报应理论,死刑只应配置在侵犯生命的犯罪中,民众主张对非致命性的犯罪配置死刑,存在着对死刑报应论的误解,夸大了犯罪人的道德罪过。毒品犯罪本质上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控秩序。虽然毒品流入社会被吸食和滥用后会危及生命健康,但相较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直接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毒品犯罪并不直接侵犯生命健康,站在无被害人犯罪的立场来看,甚至可以认为毒品犯罪并无受害人。即便是不承认毒品犯罪为无被害人犯罪,也不能否认它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犯也具有间接性。因此,毒品犯罪难以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典型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比肩,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破坏了罪刑均衡,不具有合理性。

  《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共涉及22个罪名的死刑废除,将毒品犯罪与已被废除死刑的罪名对比可知,走私毒品行为与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等行为同为走私行为,二者只是走私的对象不同,在危害性上并无差异,但后者已被废除死刑;制造毒品与伪造货币同为制造特定物品的行为,但伪造货币罪的死刑也已废除。有学者对此提出疑问,同为经济性的非暴力犯罪,为何毒品犯罪不能够成为废除死刑的对象? 无毒国美誉是哪个年代(2):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6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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