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一大阻碍就是认为毒品犯罪造成的危害极大,不动用最严厉的刑罚难以达到惩治的效果。这混淆了毒品犯罪与毒品滥用的危害,通过区分可以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身不直接侵害人的身体健康,毒品不必然诱发犯罪,单纯的毒品犯罪危害仅仅表现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控秩序,人们深恶痛绝的诱发其他恶劣犯罪、侵害人体健康等危害是毒品滥用的危害。相较于毒品滥用的危害,其他行为只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故而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是不等价的。
2.不符合必要性标准
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有其历史原因、现实原因,但是否有必要,笔者持保留态度。“刑罚的目的是在于矫正犯罪人,对其执行死刑并不能达到该目的,因此难以对任何死刑赋予合法性。”这是西班牙在回答联合国第五次关于死刑问题的调查问卷时的声明。从全球层面考察,各个国家都在积极推动死刑的废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早在1999年大会上就催促所有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的宗教活动以及道德表现”。在此国际环境下,我国仍保留数量较大的死刑罪名,不利于国际和区际的刑事司法协作,也与全球死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相悖。
此外,通过规定并适用死刑来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基本上是无效的。动用如此严厉的刑罚却达不到相应的效果,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人已经死亡,不存在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功能,死刑仅达到惩罚的作用,满足了报应观念;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并不能给予他人以警示的作用,因为严苛的刑罚并不是对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们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却不能遏制住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而国际环境又需要我们减少死刑的适用,在此情形下,需要反思对毒品犯罪考虑配置死刑是否是不必要的,是否更应注重其他刑种的配置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无毒国美誉是哪个年代标准答案:。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
(二)未区别对待运输毒品行为
《刑法》第347条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适用同一法定刑,有学者提出运输毒品案件的处刑标准应当尽量从轻处罚,避免死刑的适用。运输毒品的行为相对其他三种行为而言处于从属地位,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运输毒品的行为属于共犯行为,将其与另外的行为无差别的对待,实际上是从犯行为正犯化。因此,刑法条文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刑罚配置过重。
《大连会议纪要》中尽管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是会议纪要中强调打击的指使者、所有者也无配置死刑之必要。运输毒品仅是一个辅助性的行为,在毒品犯罪网络中仅起连接作用,而非决定性的,是为其他行为服务的。将四种行为适用同一死刑标准,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从刑罚民粹主义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在对运输毒品罪配置死刑时考虑到运输作为毒品的来源与去向的桥梁,对过程进行严厉的打击有助于全方位打击毒品犯罪。社会舆论对毒品犯罪一直处于一个敏感的状态,对毒品犯罪的容忍程度较低,过于关注涉案毒品数量。这体现了制刑过程中对民意的一种盲从现象,体现了结果本位的思想,具有民粹化的趋势。这种现象显然是非理性的,运输毒品在毒品犯罪网络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有必要将运输毒品罪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中独立出来,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无毒国美誉是哪个年代(3):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56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