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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10)

时间:2023-06-03 19:43来源:优尔论文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5。党内法规衔接协调国家法律是双向还单向的? 自从2013年《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颁布以来,党内法规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5。党内法规衔接协调国家法律是双向还单向的?

自从2013年《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颁布以来,“党内法规”成为中国党依规治党的规范化术语,中国党首次拥有了党内的“立法法”,构筑起以党章为“根本法”的党内制度体系。2014年中国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并列,共同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6年总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内法规”成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制度桥梁,也成为理解“法治中国”的核心概念。近几年来,围绕“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成为党建、法学、政治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领域,但是作为核心概念的“党内法规”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取得理论界的共识,而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即是否属于法律还是其他,则莫衷一是。“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无论是概念之争,还是性质之辩,争议核心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检视既有理论研究,党建研究侧重于从党内法规的历史维度解读,从经典的主义学说著作中发掘其源头与流变,强调党内法规概念的约定俗成和政治权威性。政治学研究侧重于政党政治研究,通过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党政体制和比较政治学中域外政党制度比较的进路阐释中国政党治理的中国特色。法学研究则希望从概念法学的语义分析与规范分析着手,通过扩大传统意义的“法”概念,包容“党内法规”的这一概念,生成新的法学范畴。“党内法规”不是某一个学科的独有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关系,这种复杂化的问题往往也不能囿于单一学科所限,更应该把这一问题放在一个更加宏观的理论视域和时代背景之中加以考量。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一、党内法规的定性:学说之辨

 

恩格斯说过,“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1]284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它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是历史的产品,同样也是思想和文化的凝结。在1938年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提起这一概念,在《论新阶段》中讲到:“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2]528此后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可能表述上稍有差异,都把党内法规作为依规治党的制度依据。真正把“党内法规”提升为权威性的规范用语,则是借助于2013 年 5 月中央出台的《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部权威性“党内立法”。也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党内法规逐渐成为党建研究、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1]抛开《中国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权威性定义之外,党内法规的定性问题成为学界争议最多的话题,既有研究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10):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73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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