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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8)

时间:2023-06-03 19:43来源:优尔论文
现在,处理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用党内法规衔接协调国家法律,并以此为杠杆来撬动党对整个法治建设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现在,处理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用党内法规衔接协调国家法律,并以此为杠杆来撬动党对整个法治建设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特别是协调衔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对于提升党的领导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至关重要。但是,协调衔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需要在认识和实践中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如何准确把握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含义,因为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党的活动与宪法法律的关系。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有很多线索可以牵引,但是,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和线索,是要将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的活动界定清楚,并以这个清楚的含义来确立党内法规衔接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笔者认为,结合前面所述,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把握和研究:

 

1。如何看待党章与宪法的政治效力与法律效力?

 

长期以来,我们谈到法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时,基本局限于法律方面的效力等级,即所谓法律效力。那么,在一个完整的政治秩序内,除了法律效力的等级外,有没有其他的效力等级,比如政治效力方面的等级?应当说是有的。这涉及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对这个问题,总在前述2015年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就提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10]他还说:“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种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1]总以上关于法治和政治关系的重要论述对于研究中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具有纲举目张的指导意义,但在理论研究中尚没有引起重视。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具体到党章和宪法的效力关系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党章不是国家法律,但在政治上,它的效力是高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每当党章做出重大修改后,宪法就随之作出相应修改,就是典型的例子。实践证明,在政治方面,宪法虽然也有极高的地位,但党章的效力显然是高于宪法的,宪法的不少重要内容实际是党章的政治延伸。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党章要求党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但党章又实际上经常突破宪法并使宪法随着党章的修改而修改,就容易让人产生宪法是不是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疑问。如果引入政治效力的说法,将两者结合起来,对认识问题恐怕有帮助。实际上,政治效力和法律效力虽有区别,但也有很多联系甚至是相互交织的,两个效力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效力?这个问题需要研究。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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