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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

时间:2023-03-09 21:42来源:毕业论文
现有理论界与实践界尚未充分重视及有效解决对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进行规制的问题。对于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相关问题的讨论

    现有理论界与实践界尚未充分重视及有效解决对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象进行规制的问题。对于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相关问题的讨论,通常仍然从传统经济领域相关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性入手,忽略了网络的特殊性。[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法,将互联网领域相关产业竞争行为的特点与传统经济领域相关产业竞争行为的特点进行比较。笔者将从网络的特殊性入手,对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研究,结合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找出现有法律法规在规制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未来完善的建议。 

2  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From+优`尔^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对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以法律规制,首要任务在于明确相关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市场”是指互联网领域相关产业所处的市场范围,而“支配地位”的认定则要以相关市场的明确界定为先决条件,在一定的市场范围中确定。判定互联网企业是否拥有支配地位需要分两个步骤:第一,明晰“相关市场”的界定;第二,相关经营者“支配地位”的判定。

2.1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

只有明晰互联网领域相关产业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才能够对相关产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加以认定,从而为解决互联网领域相关产业是否滥用支配地位这一问题提供一个语境。如果对相关市场界定过宽,那么可能会使得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游离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外,造成法律规制空白、市场自身调节实效的后果;同样,如果相关市场界定过窄,那么则会夸大相关企业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从而造成反垄断法规制过于严厉,以至于限制竞争的后果。[ ]

传统领域中的产业市场通常很单一,但是由于互联网领域的商品服务具有双边性的特点,并且表现为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笔者拟从网络的特殊性入手,从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对互联网相关市场加以判定,以期对相关法律在互联网市场的实施有所裨益。 

2。1。1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之困

    相较于传统领域,网络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为相关市场的判定增加了新的难度。为了准确判定互联网领域中的相关市场概念,人们需要考虑互联网领域商品服务的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

    首先,互联网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互联网领域所提供的产品大多为虚拟产品,因此可以跨境提供,相关产品数据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到世界各地,突破了相关传统的地理限制。因此,互联网领域不同于传统领域,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存在一个固定的地域范围。    其次,互联网行业的商品服务存在双边性的特点。在传统行业中,几乎不存在不用付费就能永久使用的服务项目,而在互联网领域,由于存在双边关系,相关互联网企业通常只需要用户进行账户的注册就能够提供免费的服务,而同时在另一边,互联网企业与借助平台发布广告的相关企业进行交易。[ ]因此,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单边关系,如果互联网企业的客户关系网很大,此时仅仅运用传统领域的单一市场界定标准,那么会造成对另外一边市场关系的忽视,从而导致对互联网平台面临的竞争关系的错误评估。    最后,互联网行业具有创新性的特点,不同于传统领域,互联网领域的动态性极强,各企业相关产品服务的创新速度非常快。互联网市场的创新性促使了成本更少的可替代性新产品的出现,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选择价格较低的新产品以取代以往功能相似的更昂贵的旧产品。[ ]传统行业的相关市场通常是静态的,而对于具有极强的动态性和具有极快的创新速度的互联网行业来说,如果仍运用传统行业的静态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可能会导致忽略了可替代性新产品的后果,缺乏对相关市场范围判定的准确性。 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46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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