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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错案件中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效力的关系(2)

时间:2023-04-03 19:57来源:毕业论文
二、民事有效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民事有效行为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有效且合法的行为,第二种是有效但不合法的行 为。 1 2006 年,大学生黄静购买了

二、民事有效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民事有效行为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有效且合法的行为,第二种是有效但不合法的行

为。

1   2006 年,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这台电脑使用出现了问题,经过检测是使用了测试版

的处理器,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向华硕索赔 500 万美元,华硕公司以敲诈勒索的理由报案,随即北京市海

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黄静在看守所被关押近 10 个月,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认定 黄静的行为属于维权过度,并非敲诈勒索犯罪,并将向黄静发放国家赔偿金.载中华网 

(一)有效且合法的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在民法上认为合法的行为,一般都有民事效力,且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即在刑法的论文网

判断上不能认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帅英骗保案1。投保人帅英故意 隐瞒其母亲的年龄并篡改使其母亲符合投保年龄,在签订合同时将母亲实际年龄状况告知保 险业务员,后保险公司获得有假举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曾引起广泛争议。根据《保险 法》第三十二条2、第十六条第三款3、第六款4规定,帅英在请求赔偿之时已是该合同成立两 年后,且保险业务员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得知该案中的保险合同是符 合《保险法》规定的生效合同,帅英的行为不存在民事违法性。那么是否因其行为符合《刑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5的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不成立。理由有二: 其一,行为人是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赔偿,这是一种权利行为,具有合法性质,一 项权利行为当然不应视为犯罪;其二,本案保险业务员对保险人的真实情况是了解的,可以 根据被害人同意这一正当时有阻却投保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法上 被认定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因其没有侵犯任何法益,当然是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若一项行 为在民法上完全合法有效,却在刑法上被判定为犯罪行为,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二)有效但违法的行为与刑事违法性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6的规定情形,当合同满足其他有效条件时,是否违反“强

制性规定”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解释二》[5]中,明确了强制性规定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学者依据最高院公布的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五、十六条7认为,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的是绝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本身,违反这类 规定的合同毫无疑问是无效的。若在合同行为本身是被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合同双方的市场 准入资格、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方式等原因违反法律规定,如法律强制市场主体在没 有取得相应的资格时不得从事此类交易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烟草贸易的商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规定市场主体以特定的方式、

1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巨大争议.在四川省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此

案.市检察院复议后觉得渠县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有问题,担忧这样的骗保案子如果不遏制的话,后果不堪 设想.于是,市检察院指定另一个检察院――大竹县检察院起诉.大竹县检察院认为帅英的行为属故意诈 骗,是保险法第 54 条的例外.但大竹县人民法院没有支持检察院的观点,宣告帅英无罪,理由是投保距离 案发超过两年,帅英的投保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向达州市中院提起抗诉.对 此,达州市中院形成了适用保险法、适用刑法这两种对立意见.遂上报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 院同样出现这两种观点,最后上呈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经过两次公诉后,最终决定不起诉.参见何海 宁:"难倒法官的骗保案",载<南方周末>2005 年 4 月 14 日,A6 版. 刑民交错案件中刑事违法性与民事效力的关系(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55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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