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是否限于国家所有?法国行政法的观点是,仅限行政主体才能成为公产的主体,而私人则不可以 。但德国理论界的观点是,公物的所有权人并不局限于国家,只要该公物能实现公共目的,尽管由私人提供,也可算作公物。中国学者的观点是,公物的范围不仅包括公有财产,私人也可以作为公物的提供者。本文中我的观点是,公物的范围不仅限于公有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提供的公物。早期由于经济条件的局限性,只能由国家作为公物的所有权人。现如今,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及法人提供公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如私立公园、私立学校等。
公物与私物的区别在于该物是不是直接供于群众使用实现其社会公共目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是它要涉及的问题。依据上文我们可将公物的特性归纳为:⑴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使用;⑵为有体物;⑶可直接使用;⑷为行政主体所管理支配。所以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作为公物,自然人、法人当然也可以成为公物的提供者。
(二) 公物的类型
不同的依据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公物是否为人造物,公物可分为自然公物和人造公物;按照公物所有权人不同,公物可分为国有公物、集体公物和私有公物;按照公物的管理人与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公物可分为自有公物和他有公物;按照财产本质属性的不同,公物可分为动产公物和不动产公物 。
本文中的观点是,以行政主体为划分标准,将公物分为行政公物和共用公物。
1。行政公物论文网
行政公物仅限行政人员为执行职务而利用,偶尔也会供公众利用。方式有私法使用和公法使用。私法使用是指,以不妨碍公务为前提,与私人签订协议,允许其合法使用该公物。公法使用是指,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结果需要公民利用用公物。
2。共用公物
共用公物以是否经过特别许可为依据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使用的公物,任何人在契合公物的设立目的内,无需经过特别许可都可利用;另一种是特殊使用的公物,如果对公物的利用会妨碍公物原本的设立目的或超出公物通常的利用方式,则需经过特别许可才能利用。
人们对公物的概念仍停留在传统观念上,如道路、桥梁、学校、医院、公园、体育设施等。事实上在现代,公物的概念渐渐向外延伸,过去没有纳入公物范围的物都有可能逐步纳入到公物制度调整的范畴。公物的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是难以概括的,本文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描述公物的范围:
一是传统的有体物。传统公物的范围限于有体物,如街道、公园、桥梁、体育设施、学校、图书馆等,而不包括无线电波、太阳能这类无体物。有体物指的是具有固体形态并且人们能够触碰到的物。这类公物可由行政主体直接或间接支配,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为了更好地达到公物设立目的,主要是由具有更大价值和作用的不动产承载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随经济与科技的迅速发展而被纳入到公物范围的无体物,比如无线电波。是否将无体物作为公物,取决于该无体物的使用目的,如果该无体物具备公物的使用目的,以及公物的一般特性,就应当将其纳入到公物范围。德国行政法在理论和实践上摒弃了《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实体特征,把领空、开放型海洋及电流等纳入到公物的范畴 。
三是由于财产概念扩张而形成的财产性权利。如知识产权、经营许可证、排污权等权利。根据本国《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以及动产,在有法律依据的时候,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今已被纳入到公物的范畴。 文献综述 论公物行政管理权(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0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