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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政府诚信失范之法律规制(2)

时间:2024-02-24 14:45来源:毕业论文
基层政府诚信集政治信仰、道义追求和法律责任于一身,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层政府在 经济 场上的诚信,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经济 系统 的正常运作,发

基层政府诚信集政治信仰、道义追求和法律责任于一身,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层政府在经济场上的诚信,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系统的正常运作,发行政府债券或进行贷款活动,体现在角色为受信人的政府对债权人的约期要求的履行情状 。另一种是基层政府在行政法范围内的诚信,即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遵照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的利益。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重点探究后者。

二、基层政府诚信失范之实证考察

(一)基层政府诚信失范之表征

因为个别基层执法人员将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民画上等号,错认为依法行政的客体便是人民群众,从而出现许多令人诟病的政府诚信失范现象。笔者对基层政府存在的诚信失范现状做出以下几点归纳: 

第一,任意行政,出尔反尔。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的隩滨多功能广场,其前身本是几个月前被批准建设的“滨河公园长城广场”。然而,在2013年6月新任就职后,原建设就被逐渐叫停。截至发稿时前一个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设施已被破拆,工地开始了新的建设 。近年来,面对河曲县这样的“短命工程”公众早已不足为奇,这类重复建设工程消耗了巨大的自然和社会资源,也没有实现维护人民利益的建设目标。追求这样的“政绩”相关政府部门及个人既得不到党和国家的认同,也无法拥有广大人民的支持。究其原因,有的基层领导干部只考虑服务期内任务,眼界不够开阔,从而制定出不合理的目标任务;新任领导又重新开启“政绩工程”模式,不得不出现“朝令夕改”的局面。所以说“短命工程”是抵在政府公信力背后的一把利剑,一个不小心便会“赔了夫人又折兵”。某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是很正常的,但如若政府任意改变政策,这就会失去自己在老百姓中的“好口碑”,砸了政府的“招牌”,由衷地希望“短命工程”能尽早退出“历史的舞台”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A。

第二,怠于践诺行政合同。行政承诺是指在满足规定情形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授益性质的行为。作为政府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兑现承诺,就能够获得人民的信任。然而,有的基层政府自恃其强势的行政管理者地位,无视合同所要求的诚信原则,拒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也只能“打掉了牙往肚里咽”,大大阻碍了诚信政府的建设。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就曾审理过与之相关的案件 ,该区TG-0403号地块以土地用途是“商住综合用地,冷藏车间维持现状”对外出让;市国土局与开发商就该条款产生意见分歧,开发商认为维持冷藏库的使用功能就符合约定内容,地类性质可以改变,把其中一证上的地类性质由“工业”变更为“商住综合”;但市国土局地不同意变更用途,理由是维持现状应当是保留冷藏车间的工业用地性质,而且开发商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是按照工业地标准进行的,告知该开发商只有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变更土地用途。行政协议与民法的合同一样,要求当事人本着自愿、诚实的目的订立协议后依法履行,不允许行政机关私自加重另一方所要承担的义务或无故解除协议。因此,市国土局的做法并不妥当。

第三,有法不依,滥用职权。法律是约束自然人和组织行为的准则,也是所有主体所必需遵守的强制规范。某些地方政府在行政活动中经常出现将政府内部指示性文件替代法律,出现不按章程办事的现象。更有甚者随心所欲、公器私用或是把上层领导指示当作法律,阻碍当事人实现合法利益。“依法治国”被偷换成“以法治国”,法逐渐沦为政府手中治理他人的工具。假以时日,法的威望必然会遭受重创。例如,有些执法人员特意在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地段定点设卡,专为罚款。亦或在执勤中猫在暗处,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等待对方“自投罗网”,结果令相对人有苦说不出。 论基层政府诚信失范之法律规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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