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并不都是网络中的财产。两者既有重合又有所不同。虚拟平台中有很多种类的财产,它们本身受到其他专门法律条例的保护,它们就是网络中的财产却不是网络虚拟财产,比如著作权、商标权等。
3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3。1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学说梳理文献综述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大体有四种学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说。
物权说观点认为:一个物能够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物,需要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民法规定主体对物具有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相同的属性。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法务部门就指出:“虚拟世界中的账户所有人在服务器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是被记录在网络服务器中的一种电磁记录”。[ ]用户在网络平台中所拥有的虚拟道具和账号是虚拟的,但在现实社会中能给人带来经济上的回报,那么它就具有了价值。[ ]虚拟财产在交易里产生了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台湾地区就将其看做“动产”,可以参照民法一般规定中的物以予使用和保护。
债权说认为,用户和运营商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登陆相关社区或者下载运营商的软件,然后用户选择接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其中有一步就是运营商确认用户已经同意相关的服务条款并且知悉了显示的用户须知的内容,现实中申请人只有选择同意运营商设置的条款和若干要求,才能够按步骤进入下一环节。到达这一步,在法律上就表示双方都是公平自愿地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于是双方之间就有了债的关系。另外债权说也将网络用户与网络用户的交易也认定为债的关系,当交易取消或者因其他原因未达成,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以债的名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知识产权说认为,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虚拟财产所包含的游戏和社区论坛,都符合知识产权设定的新颖性、可创造性和实用性特征,因此是它们就是智力成果,是可以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游戏玩家在游戏里也花费了资金、精力,并且玩家在游戏中升级和获取道具的过程也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活动。用户在论坛的账号里用心经营,不断升级,提高活跃度或信誉值,使自己的板块与其他人的区别开来,也符合认定为知识产权的具体要求。
新型财产说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子数据,用户取得虚拟财产后,可以依自我意愿处置,这样虚拟财产成为了介于物与债之间的一种新型的财产。[ ]虚拟财产是一种集和其他学说支持的部分特点于一体的复合型新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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