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用仿制的品牌奶粉罐,灌入低档或非婴儿奶粉,这样的伎俩如果奶粉销售体系足够严格、监督追溯系统足够完善,根本混不过去。[ 《冒牌奶粉拷问可追溯体系 假冒奶粉案又添受害品牌》l,2016-05-01。]《检察日报》引述该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张嘉钧讲述办理这起案件的经过,透露这起案件2015年9月上海市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才调查发现的,我们不禁要问,对于关系到千家万户婴儿健康问题的这一事件,从2015年4月不法行为发生后,相关行政部门做了些什么?如果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何至于让假冒奶粉危害广大婴儿的健康。
在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今年的假冒名牌奶粉案不是起点,也不会是终点。如果法律只是对于个别无良厂家给以严惩,而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熟视无睹。只能说治标不治本,更不能想象以后这类事件的严重程度会达到怎样骇人听闻的程度。
二、构建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探讨,始于旧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款的规定。目前主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2、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不在乎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比如拒绝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予答复和迟延履行等行为都包括在不作为范围之内。[ 刘虹:《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行政不作为》,宁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3-01。]
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或者约定的作为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条件下,由于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而未依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约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无故延迟履行的状态,并且该行为或状态不足以构成犯罪。
以上观点,归纳起来,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大多是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两方的关系为基点出发的,更趋向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事实上,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另一种可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勾结或不履行职责,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对于该类情形,由于受害人不明确,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无法承担司法审查任务,因此要建立行政不作为的公益诉讼制度。
(二)构建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目前我国国情的需要。
结合现实的背景来说,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环境生态恶化,公共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公共利益遭受到的损害日趋严重,我们知道,很多公共利益遭到的损失是找不到具体受害人的。加上政府腐败问题突出,与相对人勾结,对这些问题不管不问,使得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空白的冲突日趋明显,很多有公益心得公民投诉无门,导致行政不作为现象日趋泛滥。
第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依法治国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不因行政机关和领导人的意志转移。但出于行政机关的私心和法律的不完善,公民的很多权利并没有实现的途径。因为他们虽有实体权利,但没有诉权,这就导致这些实体权利不能落到实处。公益诉权就是我所说的这类诉权,是本应成为受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所以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给予他们实现权利的途径,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识和行政机关依法执政的意识,是推进我们民主进程,早日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 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8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