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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4)

时间:2022-01-19 21:42来源:毕业论文
第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特定不法行为已经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即必须要有侵害公共利益的现实危险。如果只是诉讼发起者的主观臆想而没有侵

    第二,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特定不法行为已经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即必须要有侵害公共利益的现实危险。如果只是诉讼发起者的主观臆想而没有侵权可能性,则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第三,诉讼保护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能够准确界定,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有学者将这一特点概括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颜运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二)构建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不排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并且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及受案的范围,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1月实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在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环境影响重大的潜在的危害行为也包括在内。虽然两部法律对提出主体的规定不甚明确,但是这已确立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另外,这些条文的规定是具体而非原则性的,无疑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在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依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补充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2000-03-10。]该规定没有强调原告与被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资格的拓宽为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就现行法律体系而言,并没有排斥行政不作为的公益诉讼制度。

    2、我国公益诉讼司法经验的积累

其实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检察官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过争论。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提起公益诉讼有过探索。1997年7月1日,我国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代表国家提起了第一例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公诉案件,同年12月3日,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胜诉。[ 郭恒忠,昊晓锋,《公益诉讼何去何从》,载《法制日报》,2005-09-28。]

之后,陆续有这样的案件被诉至法院,至今已有百余起案件获得法院的支持。虽然大多限于民事领域,诉讼主体的范围也很狭窄。但这些案例得到支持本身也证明了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而且法院在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审判经验无可辩驳地达到了一定的积累程度,在思想和知识。储备上也做了足够的准备,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外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借鉴文献综述

虽然各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外国优秀的诉讼理论和制度,我国可以做到结合国情,有机整合。[ 宗鸣:《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03-

]比如日本的民众诉讼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公益代表人制度以及美国的纳税人之诉等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大有裨益。我国可以在他国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找到相关理念,在具体运用中取长补短,使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加成熟。 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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