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引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想
(一)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程序的设想
1、拓宽诉讼原告资格
传统行政诉讼理念认为,原告的诉权来源于他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并据此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而对于不作为的公益诉讼需要突破这一传统的原告理论,不能再以与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为标准。因为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还仅仅靠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面临的公共权益破坏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在该类问题中,与行政不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很可能是收益者,他们不可能提起诉讼。
我们应当突破传统理论的限制,其他的主体也纳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畴。目前主张的三元论主要在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自然人中选择。
(1)检察院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首先,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不仅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检察院拥有国家权利,属于强势主体,有能力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抗衡。因此,检察机关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不仅符合宪法规定,而且契合现实需要。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相比具有如下具体优势:第一,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违反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等,即使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在工作性质上也没有增加新职能而扩展了监督范围。第二,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拥有的职权具有对抗能力,能与强势的被告进行抗衡,让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惮于检察权威而看清自己的责任。第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有利于社会和谐。
(2)社会公益组织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生产结构的变化,公共利益受到的侵害种类繁多,由于资源的有限,检察机关无暇顾及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社会公益组织是某种共同利益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主要的职能就是“服务”和“保护”,而且社会公益组织大多具有准官方性。与一般的公民相比,他们具有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和该行业的专业知识人员,为了合理节省司法资源和防止滥诉,考虑将一部分不是太复杂和不太严重的行政公益诉讼交由其提起。
(3)单个公民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单个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组成细胞,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单个公民会或多或少地受到侵害,而不论其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甚至可以说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就等同于维护自身利益,每个公民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鼓励公民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会造成滥诉。然而就已经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来看,并没有出现“捣蛋者诉讼”案例,再者,即使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与《宪法》赋予的“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这样的基本权利相比,也不具有说服力。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2、规制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项制度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制度本身的价值、功能和结构,还有考虑与其配套的制度的功能和结构的和谐。我们知道保障公益的范围当然越全面越有利于社会,但是针对政府的不作为,在设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时要考虑相关因素,比如法院的能力,包括法官的素养、社会对法院的认可,其他救济途径的发达程度,行政公益诉讼的成本等。因此,在目前《行政诉讼法》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趋势下,仍要对行政不作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范围做出限定。笼统的说,当行政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而又无法直接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法院才考虑立案受理。此外,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当行政机关对以下类型的案件不作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包括:(1)损害国有资产的案件,如非法将国有资产破坏、浪费、转移、占有;(2)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3)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4)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案件;比如违反税法、金融法等;(4)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如不正当竞争、垄断;(6)破环社会公益事业的案件,主要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卫生领域;(7)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当然对于第七条的兜底条款,具体司法过程中要从严把握。 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5):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8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