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英国改革的经验。受丹麦、挪威等北欧国家开征碳税的影响,英国于1993年开始实行税率自动调整制度,对公路燃料开始征税,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备,反而加大了税收扭曲效应。1996年,开征垃圾填埋税以管理土地、森林资源。2001年,对商业消费能源征收气候改变税(CCL),并将这部分税收收入用于直接抵减企业的社会保障金,或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及可更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间接返还,同时引入气候变化协定作为税收优惠依据。
4)法国改革的经验。1999年,法国将大气附加费、飞机噪声附加费、基本油料附加费、生活垃圾存储费、工业垃圾处理费等收费项目合并到污染活动一般税TGAP中。后又将洗涤剂、软化剂、柔软剂、农业杀虫剂等纳入TGAP项目的征收范围。2001年又开征能源税。2004年,又开征了柴油税和煤油税。
从以上四国的改革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的环境税覆盖甚广,包括能源税类、污染税类、交通税类、资源税类以及其他多种税目;绝大部分的环境税收入均用于环境项目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基金等;一方面提高多数税种的税率,并增加新的课征税目,另一方面,为缓解民众阻力、提高民众环保意识,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力求实现税收中性,表3.2为这欧洲四国的税收中性政策;同时,实行差别税率,有关政策法规向利于环保的产品倾斜。 环境税改革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0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