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查阅和研读近五年来的同类课题或相关研究课题论文、报告和相关著作,注重该研究领域权威或知名学者以及中、外文权威期刊的文献阅读
第二章 我国农村孤儿社会救助的相关理论
(一)农村孤儿的概念
这里讨论的农村孤儿群体主要指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们把儿童的年龄界定为18周岁。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失去父亲的儿童就算作孤儿失怙儿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地方的民政干部把父亲死亡母亲再嫁出走留下的无父母照顾的儿童也当作孤儿对待。在事实上这些儿童的确和父母双亡的儿童境遇一样。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文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救助主社会保障制度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所谓社会救助( 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文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文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文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生存权)。这是当前学界和实务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关键在于法律制度建设,即在我国建立完整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而社会救助法属于第三法域,相对独立于公法、私法两大法律板块。
(三)相关理论基础
农村孤儿的社会救助是在贫困理论基础上展开研究的。贫困理论是指20世纪70年代后,阿玛蒂亚•森提出的“相对的绝对贫困”,对汤森的“绝对的相对贫困”理论范式造成一定冲击。森认为贫困应该首先被定义为绝对的,因为生活中仍含有一些贫困的绝对标准。但贫困又是获取正常生活水平能力的绝对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森承认,从绝对贫困向相对贫困的转变为贫困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框架,但是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相对贫困是很不完善的,它只能是对绝对贫困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总之,汤森的贫困理论是在传统的绝对贫困方法无能为力时提出来的一种新思考。而森的贫困理论是在对传统的贫困理论和汤森的相对贫困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新,二者在贫困理论的研究中是不可分割的理论体系。事实上,正如森所说,森的能力贫困理论与汤森的彻底相对论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只是需要把相对论理解为针对商品和财力,二者对“相对贫困”的理解都具有合理性,只是森对“相对贫困”的提法可能更接近于他的原始意义,而汤森对“相对贫困”的界定是和绝对贫困相对应的概念,它同样丰富了贫困概念的外延,有助于我们对贫困的理解。 我国农村孤儿社会救助探析+文献综述(2):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4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