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公众参与问题的对策
1997年在“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应“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居民是整个社区的主体,公众参与则是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基础。伴随中国社会结构体制转型、社会民主及居民主体意识的增强,建立“全过程”、“广泛的”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机制是发展的必然[ ]。
(一)公众方面
1.公众需要广泛参与。这里的的“广泛参与”是指社区建设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和参与广泛的社区建设活动及不间断的参与进程[ ]。参与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社区建设的所有相关的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但在社区参与方面不仅包括社区内的所有居民,也包括社区的企业,机构,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等。社区居民的参与是体现居民主体性的一个必要保障,而社区内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的参与不仅可以让它们与周围居民达到沟通和理解的目的,而且他们可以继续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在社区环境中的公共空间提供必要的财政和物质资源。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助并投资所在社区的建设与管理,不仅会产生社会效益,同时也具有经济意义。社区建设中社会中介组织的突出表现:弥补了政府资金方面的不足之处,促进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开辟了社区居民的很多就业机会,尤其是各种类型的缓慢发展的弱势群体,社区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帮助,改善了社区服务,扩大了社会正义,缓和了社会矛盾。政府部门和社区本身根据法律和制度,提供资金并支持各种各样的社区组织,如社区老年志愿者服务组织、 社团、 社区协会、 体育组织,以此来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显然,公众参与社区建设可以更充分体现社会主体的意愿,符合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方向。同时,从上而下的城市社区建设则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重要概念。能够有效地鼓动公众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参与活动,是指各类社会主体不仅要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形式与空间环境的改善,还应该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社区文化活动,社区警务,社区卫生等[ ]。真正意义上的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不仅包括通知信息、可以进行咨询和发表自己的意见等权利,而且还包括居民对自己所在社区整个环境的文护改进、改善过程的参与和控制。我们应充分考虑并完善目前的相关政策、法规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提高居民参与的意识与能力,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实现居民“全过程参与”社区建设。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对策(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37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