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第三部门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第三部门有不同的分类。如按照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第三部门主要分为教育类、医疗和社会工作类、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类等三大类;按照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NACE),第三部门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其他公众服务、研究与开发、休闲与文化等五大类;按照美国慈善统计中心设计的免税团体分类体系(NTEE),第三部门分为25大类;按照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主持研究设计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ICNPO),第三部门分为12个大类24个小类;按照我国政府民政部的分类,第三部门主要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我国第三部门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20多年的历程,已经发展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第三部门总结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一、法定第三部门,即被官方认可的第三部门,经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官方第三部门主要包括三类型:第一类,根据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第二类,根据199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金会;第三类,根据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登记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并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伙资格或个体行为主体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转型中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三类型:一是因历史原因依法免予登记的由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用的人民团体,例如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妇联、中国总工会、青年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华侨联合会、中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合会八大团体。二是国家编制部门核定的团体,例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条例,这些不需要登记的团体也属于第三部门:第一,有资格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的公民团体;第二,由国务院机构相关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通过了国务院批准可免予登记的团体;第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团体,它们由本单位批准成立,仅限于本单位内部活动。这些组织可称之为“准NGO”,大多数是带有强烈的“国家”统率“社会”色彩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目前处于转型时期。三是归属于公民社会范畴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它们分别产生于村民自治或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中间调节机制的作用和功能。
2.2服务型政府的理论阐释
2.2.1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政府的规模、结构、组织形态和管理方式是由政府的职能决定的。所谓政府职能是指根据一个国家和社会需求,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因此从政府职责和功能上讲,“服务应是政府的首要职能”[1],那么服务型政府可界定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2]。服务型政府的内容应该是为公民和社会提供主要服务的内容,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以及制定公共政策时,“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活动,如路灯文护、邮政服务、公交服务或运营电话系统服务,而且还包括更广泛的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的服务功能,如文持宏观经济运行稳定,保护有序市场竞争,财富的公平分配,向退休者提供生活保障,”[1]保护环境等。据此,政府作为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政府必须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为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服务。 第三部门的发展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推动作用研究(4):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5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