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很遗憾,有的专门从事主义研究并位居要职的学者,却把“民主”说得几乎一无是处。“民主本质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从功能上看,民主绝不是万能的工具,而只是有限的手段。它不能鉴别真理、不能提高效率、不能实现事实平等等。”[3]这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也完全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相背离。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实现了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不仅使中国人民富起来了,也为世界的经济发展和人口脱贫作出了巨大贡献。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立场和情怀,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和参与国家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奇迹是不可想象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标准答案:依宪治国
2。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形态中,民主是基础,是依法治国、保证人权的决定性条件。这可以从近代宪法的产生得到充分证明。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是近代民主的产物。当人民主权思想取代君主主权理论以后,人民大众成为了国家主人。但在一个国家里,不能由人民大众都去直接管理国家,而只能实行代议制。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可能滥用权力,因此就需要制定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来明确国家权力的界限,并详细列举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要求宪法成为国家立法的基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现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产生和发展的必然逻辑和历史规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标准答案:依宪治国
3。和民主一样,法治既具有伦理性价值,又具有工具性价值;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早在1956年,董必武就在党的八大会议上讲过说到现代文明,法制要算一项。”[4]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没有重视和接受他的这一观点。绝大多数人把法律仅仅看作工具。既然只是工具,而且它又束手束脚,不如个人说了算或者靠开会、靠党的政策来得快、效率高。这是由法律工具主义进而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重要思想根源。这种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的人治思想甚至反映到了国家的最高领导层。例如,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就曾这样讲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刑法、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1954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主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靠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在他讲这段话中间,刘少奇曾插话说:“我们究竟是搞法治还是人治?现在看来,主要依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5]正是由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民主法治不健全,是“”浩劫产生并持续十年之久的根本原因。这场民族灾难使广大党员群众强烈思定、思治、思法,成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阔步进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新时代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确立为党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十五大”之前曾经历一场广阔而激烈的法治与人治大讨论。这首先要归功于当时坚定实行“双百方针”,并因势利导,做出英明决策,果断抛弃那场学术争鸣三大派别中的两种错误认识,即“法治好,人治也不错,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法治是西方骗人的东西,提依法治国有片面性和种种副作用,我们只提健全法制就可以了”。在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上,全党达成了以下四点共识,即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是人类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