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游离于国际或国内监管之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异军突起,种类繁多,每年以较快的增长速度在全球蔓延。因其种类新颖、制造简易、更迭速度快、隐蔽性和成瘾性强,以及不受国际或国内管制等特点,致使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区域管制的差异和法律上的漏洞,大肆生产、制造、买卖和运输此类新型合成毒品,利诱、鼓动他人参与上述活动并在部分地区和国家造成滥用之势。这不仅给相关部门开展监测、评估、预警和监管等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挑战,也对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由于受鸦片、大麻、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的长期影响,人们对毒品的态度已经形成思维定势,即对常见的毒品大都有正确的认识,也能相应做出正确的行为管控,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认知尚缺乏足够了解,很容易陷入新型毒品犯罪的泥潭。因此,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了解其国际国内发展及管控现状,究其蔓延、滥用背后的深层原因,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是禁毒防控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和国内禁毒事业、维护公共安全、推动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正确定义
新精神活性物质由来已久,尤其是植物源性的NPS已存在数个世纪,但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边界认识,在理论上也形成了不完全相同的定义。2005年欧洲联盟理事会第2005/387/JHA号决定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界定为:“一种新的麻醉或精神活性物质,以纯药物或制剂形式出现,未被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列入附表,但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程度与这些公约所列物质相同的物质”。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2013年世界毒品报告》中第一次以书面的形式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定义为:“未被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所管制,但有被滥用的可能,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2016年英国在颁布施行的《精神物质法案》中,将精神活性物质定义为:“任何能够对人产生精神作用,并且不是豁免的物质。”在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定义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而对已被列管的化学物质(毒品)进行结构修饰所得到的,具有与管制药品相似或更强效果的毒品类似物,是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标准答案:A 、第三代毒品
虽然世界各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概括来说,新精神活性物质无疑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这类物质是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和打击而研究生产,具有目的上的不法性;其次,新精神活性物质不受国际管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再者,其存在形式多样,但都具有与管制药品相同、类似或更强的作用效果(兴奋性、麻醉性、成瘾性等);最后,都会对公众的健康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若不加以管制则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无论国际上各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界定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差异,但此类物质所具有的不法分子目的上的不法性、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与管制药品具有相同、类似或更强的兴奋性、麻醉性、致幻性或成瘾性以及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可以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概括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监管或打击,对现有的化学合成毒品或天然原植物进行化学结构的部分修改、创新或加工生产,制造出不受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管制,具有与管制药品相同、类似或更强作用效果,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或危害,存在被滥用可能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