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依据主要是2016年颁布实施的《精神物质法案》(Psychoactive Substances Act,2016)(以下简称《法案》),确立了以平行立法的形式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增长和滥用趋势。该《法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既没有附表列举,也没有像美国那样进行临时管制,而是在《法案》后附上了“豁免物质”清单,对于未在“豁免物质”清单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只要满足了《法案》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义形式,便可对所有能够对人体产生精神作用的物质予以管制。这种管制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因新精神活性物质结构更新难以监测、管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而造成的打击不力等问题。
在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依据主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是授权立法管制模式和附表列管模式。在两种管制模式中,根据《刑法》第357条、《禁毒法》第2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的物质;根据《办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综上可见,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要由《条例》进行管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办法》所设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增补目录》进行管制;而其他不属于这两类情形但又确有必要进行管制的物质则可根据《刑法》第357条、《禁毒法》第2条进行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标准答案:A 、第三代毒品
所以,一种新型合成物质,在一些地区或国家可能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范畴而受到管制,但在另外的一些地区或国家又可能具有合法性,这种管制上的不协调会导致不法分子趋利避害、避重就轻,难以有效地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发展和滥用的迅猛势头。
2.禁毒防控体系与新精神活性物质监管不配套
与传统毒品大麻、海洛因、合成毒品冰毒等相比,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其特殊性。首先,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繁多、花样百出,传播或运输时迷惑性和隐蔽性强,对监测手段和缉查人员素质具有较高要求。其次,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对已受管制物质进行结构的修饰或创新,结构变异性强、制造周期短,很多物质并不适宜立法监管或附表列管,它们在市场上出现的时间较为短暂,采取临时列管等方式可能会更加有效。再者,新精神活性物质大都是化学合成,其制作需要大量的化学原料和前体化学品,防控新精神活性物质最重要的就是首先要从源头将其传播途径截断,这样才能起到治本的效果。换句话说,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防控和治理需要从对前体化学物质、制备原料、工艺设备等方面入手,对相关前体化学品和化工设备进行有效有力的监督和管理。最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防治工作作为国家禁毒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构建完备的监测、检测、评估、预警和管制系统,以实现对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动态的有效评价并及时作出管制与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