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毒品犯罪资产分享实践的指导理念滞后
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状况的差异,犯罪资产的分享理念也有所不同。我国的犯罪资产分享理念相对滞后,在追缴流入境外的犯罪资产时,我国更注重维护国家主权而忽视互惠原则,缺乏与国外开展犯罪资产分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犯罪资产分享的成功案例较少。这种消极分享的理念使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严重滞后于国际司法合作实践。犯罪资产的分享制度最早由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确立,而我国在签署该公约后并未及时修正相关国内法。我国《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都明确规定,对犯罪违法所得的财产,除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上缴国库”,没有为犯罪资产国际分享创设路径。在毒品犯罪资产的追缴问题上,一国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欲将犯罪资产全部追回,不与他国分享显然是不现实的。我国2007年《禁毒法》首次明确了毒品犯罪资产分享机制,但该法对毒品犯罪资产分享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并未明确毒品犯罪资产分享机制的指导理念。可见,在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科学理念的情况下,犯罪资产分享机制的构建和顺畅运行势必会受到消极影响。第一次将毒品分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标准答案: D。《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三)毒品犯罪资产追缴与分享的法律衔接不畅
在国际层面,虽然《联合国禁毒公约》等国际公约规范了国家间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机制,但犯罪资产追缴一般是依据被请求国国内法展开的,由于不同国家国内法规范的差异,在犯罪资产分享合作问题上,被请求国的国内法和司法主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国际上已经开展犯罪资产分享的国家,大多在国内法中明确了“无协议即无分享”原则,因此,在我国与外国未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犯罪资产分享协定的情形下,犯罪资产的追缴与分享工作几乎无法启动。在国内层面,我国国内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犯罪资产分享程序,为犯罪资产分享制度设立了障碍。《刑法》第64条规定了对犯罪财产及收益的追缴,从法条文意来看,犯罪资产的追缴,除了要将认定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以外,对其他违法所得财物、违禁品、犯罪工具等财物均应一律上缴国库,按照这种规范,上缴国库的犯罪资产是不应与外国“分享”的。《刑事诉讼法》中虽设立“特别没收程序”,但被追缴犯罪资产仍然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置,造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无法就犯罪资产分享制度有效衔接。此外,我国《引渡法》第51条中规范了接受被引渡人及案件有关的财物的主体机关,并未论及犯罪资产的追缴和分享,而《禁毒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虽明确规定了犯罪资产分享,但对具体的分享机制并未细化。